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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两位法学、社会学专家做客本报,就沈阳书画市场暗藏着的“赝品玄机”展开了深入讨论
    两专家侃谈“书画赝品”
      
    作者:本报记者 白国军 (2005年10月10日)

      侃谈话吧:辽宁法制报嘉宾室
      侃谈嘉宾:牟瑞瑾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张思宁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侃谈速录员:本报记者 白国军

      “赝品”有两种 买家有三种

      张思宁:艺术品中的真品、原作诚然可贵,但往往数量有限,不能满足社会人群广泛的需要。于是,作为真品、原作的补充,往往还需要有复制品,甚至出现赝品。书画赝品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
      一种是复制品。复制品一般由资深美术师对书画名作的临摹和模仿。复制品同原作、真品相近,也是一种艺术品。因此,一些复制品往往被限量制作,刻有标志、编号销售,谨防假冒。复制品会在作品中标明XXX临摹、仿等字样。
      另一种是仿冒品。一些不法商贩往往会在消费者不懂得识别赝品和不会识别赝品上下工夫,心里明知道是书画赝品却在销售过程中喊出“书画珍品”。这也是市场流通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而消费者在不懂、不会识别赝品的前提下,就会很容易相信。
      牟瑞瑾:书画赝品之所以能够在市场上显现出愈加畅销的趋势,原因就在于有很多需求者。这些需求者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外行,也就是根本不会辨别好坏真假的买家;第二种是买书画赝品用来送礼的;第三种是用来作生意,倒卖的。

      赝品要“合理使用”

      张思宁:赝品在销售时冒充真品,是假品、伪作。艺术品的作假者,目的在欺骗群众,牟取暴利。这是一种损人利己,违反社会公德,亵渎文化的犯罪行为。一些作假的艺术品,材料低劣,粗制滥造,令人作呕,毫无欣赏、研究和收藏价值。投资者在收藏艺术品时,需要认真区分复制品和赝品,以免上当受骗。
      牟瑞瑾: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专有性和垄断性,但同时也具有“一人创造,万人受益”的公益性质。作为知识产权一部分的著作权保护为了兼顾社会利益,需要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即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遵守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但要做到“不损害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机构加强市场管理

      张思宁:书画赝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假冒产品,它不同于假冒食品、假冒药品等。有一些人明知道是假的,但是由于喜欢也会购买,以此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感。但是这种以假乱真的书画赝品如果不加控制,肆意任其泛滥,也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还没有权威的监管机构对此进行监管。在国外,每一件珍贵的藏品在谁手中,相关机构都有详尽的记载,这样市场上就很少再有人能够以假乱真,销售市场也不会变得混乱。但是在我国,还不能达到这种水平。所以,除了要健全监管机构外,还要加强书画珍品与书画赝品识别方面的介绍,最好是在图书馆中摆出一个独立的专区,增加一些书目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牟瑞瑾:随着书画赝品的不断增多,书画市场的未来的确令人担忧,如果不加合理控制,必将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对著作权等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对书画赝品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仍显单薄、模糊。因此,相关部门应针对当前形式,有效地加以控制,并完善相关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书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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