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至此,从1998年7月1日实行至今的《条例》完成了历史使命。
时代发展《条例》完成使命
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杨学峰在提请审议废止《条例》时说,《条例》的废止十分必要。他介绍,在1998年,沈阳市借鉴深圳市、北京市的立法经验,制定了该《条例》,这在整顿沈阳市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它已经不适应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该《条例》的个别条款与之相抵触。另外,《安全法》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罚款的数额进行具体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无权对罚款予以细化。
提出废止《条例》的沈阳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条例》是1998年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大人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2004年5月1日《安全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被明令废止,因此,按照立法原则,该《条例》也应废止。
违章处罚将更严格和安全
采访中,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牛睿告诉记者,“沈阳市废止《条例》,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来处罚,将会增加交通的安全性,尤其是行人的安全。”
牛睿说,同《条例》相比,《安全法》对违法处罚更加严格,处罚的内容更加细致,处罚方式更加全面,程序更加科学,并填补了道路概念空白等特点,这都是以人身的安全为出发点,能够促使人们遵守交通规章。
如《条例》对行人违章是5元罚款或者警告,《安全法》则是规定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此外,《安全法》的内容也更加细致。如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条例》规定处200元罚款,而《安全法》则分为饮酒后驾车、驾驶营运车辆和醉酒后驾车、驾驶营运车辆等四种处罚,最高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的驾驶证。
《安全法》的处罚方式在《条例》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三种方式基础上增加了拘留。程序方面,原来出现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责任后,必须经过行政调解才能起诉到法院。现在在认定责任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牛睿说,这样能保证事故认定避免“暗箱操作”。
以前在单位等非公共道路出现交通事故无法可依照,《安全法》填补了道路概念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