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详解“霸道”
近日,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涉及全省20家保险公司的12类保险合同问题条款,正式向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开刀”。
记者曾对几名投保人进行了采访,他们纷纷反映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往往看得“云里雾里”却不知所云。有的投保人为了图方便根本不看合同就草率投保,殊不知自己很可能已经掉进了保险合同的陷阱里。
在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12大“霸王条款”里,它们的“霸道”究竟体现在哪里?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安全工程学院保险专业的陈教授择其一作了说明。
其中“保险人享有单方变更合同权利”的规定就损害了投保人利益。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格式条款中,均对大病的范围或保险费率的调整作出规定,投保人应遵照执行。如某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围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陈教授说,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险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对此,对于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及保费率等作出调整前,已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无论新的范围及保险费率是否会增加原投保人权利义务或支出,保险人在按新调整的规定进行变更时,应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协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有权针对调整后的范围或费率的条款作出是否接受的选择。
保险公司持观望态度
对于保险行业中存在的“霸王条款”,人们大多很无奈,既痛恨它的“霸道”又不得不接受它的“安排”。现在浙江省工商局率先将“手术刀”挥向这一顽疾,那辽宁省内各家保险公司对此的态度又如何?
民生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说,这次举措毕竟只是一个省的行为,民生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不会有任何举动,但对于浙江省工商局的这种做法给保险业带来的影响会予以关注。
辽宁省保监局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现行的保险条款、费率都是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权集中在总部,有的保险条款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老条款,有的照搬国外条款,存在着合同内容老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现象,还有的条款制定质量不高,内容设置不合理,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用“司法+立法”对抗霸王条款
为何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在别处似乎可以称霸一方,但在浙江省却没了霸气?这源于浙江省人大率先制定的《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一系列权力;设置了异议和听证的程序;异议不成立,工商管理部门仍要求修改的,经营者应在30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有关情况公告社会,用“诏告”天下的形式限制其“横行霸道”。这种规范不平等格式条款是地方立法赋予工商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法定义务。
沈阳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小珺说,从立法上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是有其法理依据的。契约自由本身可以实现契约正义,但它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比如充分的信息,有足够的可选择的合作伙伴等都是真正契约自由得以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但现代社会中,在强弱对比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契约自由赖以存在的前提已经发生改变,一味地苛求契约自由的形式正义只能是离实质正义渐行渐远。
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些投保人得知浙江省工商局的做法后,纷纷表示“霸王条款”并不限于浙江一地,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他们期待辽宁省和沈阳市人大也能对相应的工商部门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