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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说新老《条例》变化
      访问对象:沈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姜明廉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5年10月26日)
      《辽宁法制报》:旧的《条例》都在哪些方面体现出了不完善?
      姜副局长:1992年的《进出口商检法实施条例》在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顺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在与新修订的商检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上,在适应我国融入国际的新形势、体现改革成果、强化依法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还有待于完善。
      《辽宁法制报》:新的《条例》主要“新”在哪些方面?
      姜副局长:新条例新在五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即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细化了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明确了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等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三是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强化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原产地证明申请人等的管理规定。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虚假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五是增加了相应条款,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者的行为。
      《辽宁法制报》:新的《条例》是让检验检疫部门“放权”吗?
      姜副局长:应该说检验检疫局不像过去对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方面全都检验,这些细化的检验内容应该是买卖双方在贸易中出现的问题,以后这类问题将由相关鉴定部门接管。新实施条例是对检验检疫局工作内容和方向的重新定位。虽然没有检验检疫局对细化的内容不用强制性监管,但如果涉及到环保、卫生、安全和反欺诈等关系国家经济与人民健康的内容的问题时,检验检疫局还是会严管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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