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房?那先签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吧!可让消费者想不到的是,在类似的“预售协议”中可能藏有玄机,消费者无论怎样选择都难逃吃亏的命运。
协议条款有“机关”
消费者卢先生2003年底与沈阳市沈河区一家房产公司签署了“预售协议”,双方约定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为79.9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600元,总价为367954元。但是,开发商在协议中加了这样几个条款:“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沈阳市沈河区房管部门测量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实际售价将在《沈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确定;甲(指开发商)、乙(指购房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协议,甲方退还已收取的预定金,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乙方逾期不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也不与甲方洽谈的,所收预定金不予退还。”
实际价格不确定
这样一份“预售协议”在普通老百姓眼里是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的,尤其售楼小姐一再强调预售合同是全市统一的,没有问题。可是真的没有问题吗?沈阳市四洋律师事务所的孙长江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有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说明,因此,购房人很容易理解为房屋的实际售价是由于面积变动、根据单价进行总价的调整。但是,一旦房屋市场价格行情发生变动,开发商就会根据这一条款直接要求购房人承担更高的房价。孙律师指出,这一系列约定的实质,其实就是在“实际价格不确定”上玩花样,从而使双方已经约定的“单价每平方米4600元”在事实上落空,并且给了开发商单方面提高房屋单价的权利。
吃亏总是消费者
其中的奥秘就在于,等到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开发商跟着整个楼市水涨船高、大肆加价,消费者通常会难以承受、放弃购买,但这样一来,消费者表面上能够得到开发商退还的预定金,但同时却要根据“霸王条款”莫名其妙地支付一大笔与预定金数额相当的“手续费”;如果整个房价大幅下跌,开发商仍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每平方米4600元的价格交易,消费者一旦拒绝就算违约,已经付出的预定金也白白地打了水漂。
这是不平等条款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设置这样的不平等条款,开发商就能够确保房屋始终按照自己所制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如果消费者拒绝购买,就会陷入承担违约责任的被动地位。明明是开发商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关于单价的明确约定,导致预定协议所约定的签订房产预售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结果却要消费者来承担违约的后果,这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报特别提示: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只有很少一部分购房者能意识到预售协议中有这样的陷阱,即使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而需要交付更多的房款,也往往自认倒霉。因此,本报记者提醒消费者,如果有能力的话,最好在购房时能够聘请一位有经验的律师陪同前往,这样虽然会额外付费,但相对于未知陷阱所带来的损失,还是非常超值的。如果条件不允许,那就在决定购房之前,仔细了解关于购买房屋的一切问题,包括开发商的信誉度、购房合同如何填写等,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