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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还贷为啥不给退保
      
    作者:本报记者 李肃 (2005年11月16日)

      投诉人:沈阳市张先生 被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来电反映:近日,沈阳市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闹心事。2004年7月,张先生首付10万元、贷款25万元买了一处房屋,按要求为房屋买了5年房屋财产险,一年后完成抵押登记。在这一年内,张先生提前还贷款10万元,在退保时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退还剩余4年的房屋财产保险金,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只有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才能退保。
      张先生对记者说:我个人已经完成了抵押登记,贷款风险也已由保险公司承担转为我个人承担。我现在已经提前还贷10万元,加上首付的10万元购房款,实际投入到已抵押的住房款额共20万元,加上每月的还贷,足以承担剩余的贷款15万元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拒绝退还我剩余的4年房屋财产保险金没有道理。而且,房屋抵押登记完成后,剩余4年的房产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坚持不退,也应以贷款余额15万元计算才公平合理,但保险公司仍坚持继续以25万元为标准计算,这明显不公平。
      帮办经过: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的扶民律师告诉记者,购房者在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时,往往要同时购买房产贷款保险。而当完成抵押登记后找财产保险公司退保时,保险公司的一些拒绝退还保险金的规定与行为,是没有道理的。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是通过对抵押物的投保确保银行抵押贷款的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现在很多消费者在买房的时候选择住房贷款,商业贷款只需办理财险,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则要办理寿险和财险(即所购房屋财产险)两种保险。扶民律师认为,这两项保险在自己所购房产完成抵押登记后,已经没有必要。因为此时的贷款风险已转由个人承担,而自己有能力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当然应该退保。
      由于此类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不退还保险金,张先生如果坚持要求退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该财产保险公司,请求法院裁决进行。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消费者自购房屋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由此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当消费者对此有异议时,却少有赔偿。财产保险公司的此类规定是不利于鼓励消费者提前还贷的,不利于银行早日货币回笼,也不利于降低贷款风险,未将消费者的利益当回事,过多地看重了保险公司自己的经济利益。负责人建议张先生和消费者协会联系进行调解,争取用最少的精力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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