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是废金属资源大省,但因为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健全,在其流通渠道中一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今年年初的省人大会上,人大代表李大卫“关于提请尽快出台《辽宁省废金属流通管理条例》的建议”引起了省商业厅的高度重视。用健全的法律规范废金属流通渠道,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暗访篇】
我省在废旧金属流通环节上现状如何?日前,本报记者亲赴沈阳周边县市进行了调查暗访。
记者在沈阳市新城子区看到,一家个体经营户店名叫“某某五金建材店”,经营范围是“五金建材”,而实际经营的却是槽钢、钢板之类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虽然多数废品收购站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它们却多以此为“挡箭牌”,暗中做着非法生意。在抚顺市一家废品收购站,记者以卖主身份询问这里收不收沙井盖和防护栏。当记者表示自己手头上的货很多,这位老板爽快地表示,“你有多少我要多少!”
【问题篇】
据一位知情人介绍,街道用的沙井盖、护花铁栏、交通指示牌等到了收购站多被毁坏,卖给“小冶炼厂”和“小轧钢厂”,而这样炼出的产品,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也使一些基础设施(桥梁、校舍等)成为“豆腐渣”工程。
“网点布局缺乏规划,流动收购无人管理,销赃渠道依然存在;无照经营、偷税漏税、贿买贿卖行为层出不穷。”省商业厅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一一列举了废旧金属流通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剖析篇】
废旧金属流通领域频频出现“黑手”,利益驱动是不容忽视的原因,但并不仅仅局限于此。省人大代表李大卫说,经过调研,他发现造成废旧金属流通领域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收购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有些从业人员根本不知道该行业还有法律约束,对于废旧金属收购的法律规定更是一概不知。
其次,流动废品收购人员一辆车,一杆秤,就做起了生意,对其管理的不严直接造成了废品收购业的混乱。最后,就是废旧金属收购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对话篇】
日前,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提议人——省人大代表李大卫。
记者(以下简称“记”):是什么促使您关注废旧金属流通领域的?
李大卫(以下简称“李):据测算,每利用1吨废金属炼钢,可节约2吨铁矿石,可炼出0.8吨钢。我省的鞍钢、大钢、抚钢等企业每年需要废钢450万吨,这样每年可以节约矿石900万吨,节煤180万吨。
记:我省以前出台过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吗?
李:1992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废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7年进行了部分修订。10多年来,《暂行规定》作为我省废金属流通上的惟一规章,在管理全省废金属资源及流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记:那您提的关于出台《辽宁省废金属流通管理条例》意义在哪里?
李:《暂行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今天,它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所以必须将《暂行规定》上升为地方法规,才能使管理工作更具有法律权威性。
记:那么,您收到了省商业厅对您所提建议的回复了吗?
李:是的。我已经接到省商业厅的回复,他们表示会尽快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毕竟要解决废金属流通中存在的问题,仅靠商业厅的行业管理是解决不了的,只有利用法律手段,才能得到根治。
【借鉴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枣沟头、白沙埠三个乡镇,从事废旧金属经营的业户超过2000户,由于缺乏行业指导和管理,大多数经营户无证经营,脏、乱、差,不符合治安和环保要求。
2000年,兰山区决定在废旧金属经营集中且处于城乡结合部位的南坊镇建设一座规模比较大、档次比较高的临沂有色金属城。区政府多次召集公安、工商、税务、计委,银行等部门开协调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给予了很多政策扶持,并对全区废旧金属市场进行了集中彻底的清理整顿。
目前,兰山区再生资源经营业户已超过2000余家,其中年购销额超过2000万元的经营大户有100余家,收购范围遍及国内26个省、市、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