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抵触上位法
《沈阳市禁毒条例》运行九年“退休”
作者:本报记者 王庆芳 (2005年11月16日)
11月4日,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沈阳市禁毒条例》的决定。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
《沈阳市禁毒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在打击毒品犯罪,强化对毒品的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0年,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划分了国家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国家制定法律。《沈阳市禁毒条例》中的许多条款超出了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此外,新修订的《刑法》和最近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和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废止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张福乐表示,《沈阳市禁毒条例》实施9年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而且,《沈阳市禁毒条例》中对于吸食和注射毒品成瘾人员的治疗和教育,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条款,都属于专属立法权,地方无权立法。
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沈阳市禁毒条例》是1996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的,早于《立法法》出台,其内容与上位法抵触。且新修订的刑法和最近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和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沈阳市禁毒条例》最终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