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没有正常人的思维判断能力,如果一个健全人教唆一个精神病人打人致人受伤,那么教唆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精神病人的监护者是否也该承担相关责任呢?日前,在东港市长山镇就发生了一起教唆精神病人打人的事件,对于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该如何裁定呢?
案件:
东港市长山镇村民徐某是年满16岁的精神病人,村里的人常常拿徐某寻开心。今年5月18日,23岁的田某在食杂店门口逗徐某玩,问徐某是否敢拿石头砸旁边的王某,徐某听了此话立即捡起一块石头向王某砸去。由于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头部,后经医院治疗,头部缝合了3针,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2170元。
在住院期间,徐某的父母和田某都到医院看望了王某。可当王某出院后,拿着医疗费单据找到徐某的父母要求赔偿时,徐某的父母称是田某让徐某打人的,应该找田某赔偿;当王某找到田某时,田某却说不是我打的,找我干什么。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田某和徐某的父母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医疗费。
日前,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决田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某1519元,徐某的父母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某651元。
说法:
本案涉及因教唆行为而导致的共同侵权问题。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案中,田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田某的教唆下,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王某的损害,田某和徐某之间形成了共同侵权,但田某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徐某的父母是徐某的法定监护人,有管理、看护的义务,徐某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徐某的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