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问题也面临着挑战。有的地方片面强调对文物的开发和利用,致使一些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及其周边的环境风貌遭到破坏……
近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省首部文物保护条例——《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法律保护城市化进程中的历史文物
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省首部文物保护条例——《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今后,沈阳的文物有了自己专用的“安全帽”……
痛心:推土机下“消失”的历史
“对文物保护进行立法,可以看出省、市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出台一部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有效地制止损毁文物的行为是很迫切的。”采访中,省人大代表冯有为告诉记者。
《条例》是我省首部文物保护条例。“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地下历史文物被破坏的事件,很令人痛心。”采访中省人大代表冯有为告诉记者。
2001年,沈阳市东陵区八家子地区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办理文物勘探手续前擅自施工,造成大量汉魏墓葬被毁坏。
2002年,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文物勘探工作没有完成之前便擅自施工,造成8座东汉时期的墓葬被毁坏。
2003年,沈阳市皇姑区某工地没有办理文物勘探手续前擅自施工,造成千平以上的新乐上层文化遗址被破坏。
2004年初,某地区历史意义非常珍贵的大量秦墓被破坏。同年,沈阳市八王寺地区一个辽代的墓葬群因建筑施工被大规模毁坏,造成了很大损失。
难题:现有法规操作性不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1992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中,对于城建过程中如何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就有了明文规定。
1997年,沈阳市规划局、沈阳市文化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划定沈阳市文物考古勘探范围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划定的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在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必须经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勘探确认同意。对违反者要按有关规定不仅要给予经济处罚,严重者还要进行刑事处罚。
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对此态度并不积极,能拖就拖,能不办就不办。
专家分析说,开发商们之所以对《文物保护法》视而不见,不在于法律没有权威,根本原因在于执法难,可操作性不强。因为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相关的立法,文物保护面临困难。如果有相关的法规,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就好解决了。
解读:必须进行考古勘探的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进行文物调查。下列范围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市文物行政部门必须配合进行考古勘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这样规定,一旦文物调查发现地下文物,即可以采取保护措施,以避免地下文物因进行基本建设而遭到毁灭。
按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考古勘探的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向市文物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考古勘探。市文物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出具考古勘探意见书。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考古勘探意见书后决定是否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启动考古勘探、发掘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发现地下文物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考古发掘发现地下遗迹需要原址保护必须停止该建设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亮点: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统一
文化遗产在经济建设的名义下遭到破坏,成为众多国家的“伤疤”,有人痛心地表示,经济建设的破坏比战争还厉害。
有专家指出,以文化之心对待文化,以历史眼光看待历史,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必须解决的立场问题。国内外的经验也已经表明,越是现代化的城市越重视保护其文脉,越是文脉深的城市越有魅力,历史文化名城本身就是城市一张最靓的名片。
采访中,考古专家告诉记者,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并非矛盾,良好的文物保护工作成果会带动城市相关的旅游业,改善这个城市对外的文化形象,提高城市的魅力。一个城市只要形成长远的规划和战略指导思想,矛盾是可以化解的。
采访中,相关人士一再呼吁,“文物古迹中蕴藏着一脉相承的中华文化,这是炎黄子孙血脉相连的精神纽带,丰厚的文化遗产是金钱所无法衡量的。保护好这些文物古迹,将它们完好地传给后人,这是我们神圣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