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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记者在丹东市采访时了解到,丹东市仅一个区法院去年一年就审理了百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钱给高息 小心血汗钱打水漂儿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5年11月21日)

      借贷纠纷苦缠了他10年

      张建军是某企业离休干部,按说辛苦工作一辈子,到了晚年该享享清福了,然而他却被民间借贷纠纷纠缠了10年。
      11月17日,记者在丹东市见到了张建军老人,并听他叙述了这起纠纷案的始末:1994年,和张建军有20年交情的朋友董峰找到他,称他的朋友孙启明承包了某地的一个修路工程,手头还差点儿钱,孙启明愿意出4分利息借钱,期限一年。张建军觉得这个利息比银行的高又是朋友出面,不会有什么危险,便将家里的积蓄加上儿女手里的钱凑了4万元,又从亲戚处帮忙张罗了7万元。当时对方打了借条,约定一年返本,季度付息。3个月后,孙启明只付了7万元的借款利息。张建军通过董峰到工地找到孙启明,孙启明说工程正用钱手头挺紧,过一阵子肯定还钱。
      就这样,孙启明一拖再拖。令张建军没想到的是,3年后孙启明的工程队破产了,仅有的几台货车和铲车也被工程队的工人拖走,孙启明从此“人间蒸发”。
      张建军说,有一阵子他让这事儿搅得寻死的心都有了。为了尽快还上亲戚的钱,张建军只得将自己的一处住房变卖,还上亲戚的7万元钱又付了利息。后来,他将孙启明告上法庭,最终要回了属于自己的7万元钱。正当他准备讨要余下的4万元钱时,却听说孙启明已经过世。
      说到这,张建军老人一脸无奈。他对记者说,通过这件事他得出一个结论,朋友关系再好也不能借钱,尤其是对那些不讲信用的人,这样的事情太让人伤脑筋了。

      高息是纠纷的罪魁祸首

      记者从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了解到,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大多数是图高于银行数倍的利率。
      随着人们家庭理财意识的增强,让钱生钱、保值增值、多得利息成为人们共同的想法。但目前银行的储蓄利率满足不了一些人的要求,投资股市风险又大,因此对于那些期望高收益的人来说,民间借贷既可以得到较高的回报又不用操心。但是高利率必然增加借款人的经营成本。特别是个体或小集体经营的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弄不好就会出现亏损,这样出借人的高息收入也就没了保障。还有个别利欲熏心的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东挪西借,拆东墙补西墙,用借来的钱胡作非为,最终逃之夭夭。
      一位长期从事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对记者说,民间借贷除了亲戚朋友外,一般都要计算利息,且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要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民间借贷的利息通常以“月”为计算单位,月息少则1%,多的能达到7%;按照1年的借期来计算,就是12%—84%的年息。而最常见的还是月息为1%—3%,敢于超出月息3%进行借贷的,通常为借方急需资金周转,或者投资回报较高,足以支付高额借贷利息。

      借钱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目前因民间借贷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前来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大多持有简单的借款协议,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上。他说,出于人情,很多人在借款时,以一纸简单的借款合同就将钱借出。因为这样的合同不规范,缺乏很多要件,一旦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很容易发生争执。因此,在实施民间借贷时,一定要主动进行公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某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说,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借贷双方应该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上应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簿或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年、月、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有利息,还必须写清利率。
      同时,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如果不合法,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就算双方有借款协议,其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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