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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车未过户 原车主为交通意外担责?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5年11月21日)

      投诉人:铁岭市银州区宋先生    被投诉人:肖先生

      来电反映:铁岭市银州区的宋先生最近遇到了烦心事,起因就是自己新买的汽车。宋先生和太太都很喜欢奇瑞QQ车,今年两人算了一下存款,正好可以一次性付款买一辆。这时宋先生听说有位王先生手里有辆九成新的白色QQ车,因为要用钱所以急卖,宋先生看了车后觉得很划算就私下和王先生协商买下了。几个月后,宋先生又看中了性能更好的另一辆QQ,就把手中的这辆车通过中介转卖给了肖先生。并且这两次买卖都没有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不幸的是,肖先生在一次驾车外出时将一名中学生撞成前臂骨骨折,但肖先生一直拖欠着医药费,学生的家长十分愤怒,目前已经聘请律师起草诉状,准备将肖先生、王先生和宋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宋先生觉得自己是无端被牵连了进来,宋先生还听说法律上确实有出事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说法。由于车辆没有过户,所以宋先生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希望通过本报解除疑问。
      帮办经过: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王继文律师表示,根据宋先生反映的情况看,这起意外事件应该完全由肖先生一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王先生和宋先生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车辆买卖合同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交付和过户登记都是合同履行的内容,且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非以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车辆交付后,买方即成了所有权人,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并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就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这件事情中,由于两次交易都是私下交易,车辆未办理过户,行驶证上的名字仍为原车主王先生。但该车已实现交付,经宋先生成功交于肖先生使用,宋先生和王先生都不再对该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所以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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