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刘女士 被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
来电反映:沈阳市和平区刘女士来电投诉说,2004年,她在贷款购房时,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要求购买了寿险(含附加费)。刘女士今年完成抵押登记后,去保险公司退寿险。但让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只退还了寿险主险,拒绝退寿险附加费,理由是当初附加险合同已声明:“该附加费不予退保”,而且双方均已签字。
刘女士对此却有不同的说法。她对记者说,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将我的寿险附加合同交付给贷款银行确认,也未将我的寿险附加合同交付给我,因此,不能证明我的寿险附加合同已经生效。不给我退附加费,我认为不公平。
帮办经过:针对此事,本报记者咨询了某律师事务所的扶民律师。扶律师告诉记者,像刘女士这样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寿险合同,虽然该寿险附加合同声明了“该附加费不予退保”这样的条款,但此类条款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是保险公司以自己特殊的贷款保险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的条款,应属无效。
同样,该寿险附加合同的声明,违反了《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五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不退附加费”这样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依法纠正。
扶律师还告诉记者,寿险附加合同是以寿险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的。刘女士的寿险附加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保险公司本应及时加盖公章,随主合同一起交付给银行和本人签收,但保险公司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并未交付。因此保险公司明显存有过错,应当全部退还刘女士的寿险附加费。刘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和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要求按比例退还附加费。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由于人们观念的转变,贷款购房成为大众趋势,虽然需要多付出一部分费用,很多消费者还是选择了先住房、后还贷这样的方式。但是让很多消费者没有想到的是,在贷款购房这样的行为中,不仅购房环节有重重陷阱,贷款环节同样也存在很多意想不到的烦心事。毕竟消费者不是贷款方面的专家,所以在贷款时需要签订保险时也多是按照各方面的要求,按照格式合同进行。消协也总是碰到类似刘女士这种状况的投诉,建议大家按照律师的建议直接和保险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消协将出面进行调解。
本报特别提示:建议将要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在贷款之前,详细了解相关情况,省去事后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