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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单上的消费赠送介绍挺诱人,但是,没印在上面的限制条件却让消费者着实郁闷了一把。
    赠送话费年底清零咋不说一声?
      
    作者:本报记者 刘彬 (2005年11月23日)

      投诉人:沈阳市王女士 被投诉人:某通信运营公司

      来电反映:昨日,沈阳市王女士找到本报记者,讲述了自己在接受话费充值服务时遇到的赠送“陷阱”。
      近日,王女士在家中听广播时听到某通信运营公司“一卡充”服务的一则广告:“年底前每多充100元话费赠送25分钟长话,多充多送。”虽然家里的电话还有不少预存话费,但考虑到过春节时要给外地的亲戚拜年,王女士决定再充100元话费。当日下午,王女士来到了该通信运营公司的营业厅,又仔细阅读了营业厅内提供的一卡充宣传单,确定了每充100元就有25分钟长话赠送的优惠,于是王女士买了100元一卡充,并将其充入家中的电话账户。
      充值后,王女士又查询了充值账户,以确定充值是否成功。但是,令王女士惊讶的是,账户里并没有赠送的长话金额。王女士连忙拨打了该通信运营公司的辽宁服务热线。电话接待员表示,充值后账户并不显示赠送的长话费,但是如果拨打长话在赠送时间内就不计费。听到这,王女士放下心来,但是对方接下来的一句话却让王女士十分意外:“赠送的长话费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使用,到期网络就自动清零!”
      买卡时就是为了过春节打长途,12月31日距春节还有一个月呢,如果早知是这样,就不用现在交话费了!让王女士郁闷的是,这么重要的约束条件在广播广告和宣传单上怎么都未提及,缴费时工作人员是不是也应该提醒一下呢?
      帮办经过:“记者拨打了沈阳12315投诉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促销活动应该对赠送商品进行明确说明,如果该通信运营公司确实没有在宣传中明确说明,那就需要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
      记者感言:商业赠品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前者行为本身的营业性和行为目的营业性是区别于后者的关键。“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附赠式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的初衷在实践中发生了“实然不及应然”的结果,消费者却因为“赠品”的免费身份往往“哑巴吃黄连”,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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