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记录是维权利器
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一般会到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检测或维修,但是,在产品检修后,多数消费者常常忽略索要检测证明或维修记录,许多人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还需要这一细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应该填写的维修记录,许多维修点往往不主动要求消费者填写;消费者提出索要维修凭证时,维修点又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加以回避和拒绝。而没有维修记录凭证,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维修陷阱。
沈阳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当消费者与厂家或商家因维修问题产生矛盾而对簿公堂时,就需要消费者根据相关规定拿出产品故障证明及维修记录,否则,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看来,小小的维修记录对消费者来说还真是不能忽视的大事。
维修单位明知故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出现同一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更换。《消保法》还规定,商品经过维修单位维修后,应当保证一个月内不再出现同样故障,否则维修单位应当给予免费维修。
也就是说,厂家、商家以及他们指定的维修单位对上述规定是非常清楚的。相比之下,许多消费者对这些保护其权益的具体条款却知之不多。一些维修单位抓住消费者这一弱点,想出各种办法不提供维修记录,以便逃避责任。
近日,记者在维修手机时发现,在厂家或商家提供的记录单中,落款单位的名称并不是厂家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人员解释说,记录单上的名称是老名称,他们一直都是这么用的。在记者与其负责人交涉后,才加盖了标有厂家授权单位名称的新公章。因此,对于获得维修记录的消费者,一定要看看记录所标明的维修单位名称是不是与厂家或商家授权指定的维修机构的名称相符。
监督力度还应加大
维修单位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这是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在2002年9月开始实施的《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作为修理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四)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品质状况;(五)向消费者当面试机、交验修理好的家用视听商品和维修记录;……(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品质的查询。”
但仅仅有相关的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产品质量,国家相关部门有定期的市场抽查并向公众公布结果;对于维修等售后服务,同样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于消费者投诉热点以及维修市场的不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并开展定期的监督抽查,以引导更多维修单位诚信经营,督促厂家、商家提高售后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