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大连市王先生 被投诉人:大连某停车场
来电反映:大连市王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最近因母亲住院,所以经常去医院探望。12月3日,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开车来到医院,把自己的出租车停在医院的停车场,并预交了停车费,然后锁好车门离开。两个小时后,当他再返回停车场时,却发现车门被撬,自己放在车里的皮外套也不见了。
王先生找来停车场管理员夏某询问。夏某表示停车场每天来来往往那么多人,他当时并没有注意到有陌生人接近王先生的车子。夏某还表示作为停车场的工作人员,他们停车场管理员只负责看管车辆,停车场明文规定:如果车辆失窃,他们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是车内物品遗失,则不承担责任。造成这次意外的原因是王先生自己没把贵重物品带走,因此,不应该把责任算在停车场这边。
王先生与停车场几经交涉未果,来电投诉,希望能给自己讨个说法。
帮办经过:对此,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汽车停在停车场时,存放车内的物品与汽车应该是一个整体,一并与保管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如果汽车在停车场被撬开,车内物品遭窃,保管方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至于停车场单方面作出的只负责保管汽车、不负责保管车内物品的规定是一种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这种格式条款单方面减免了停车场一方应负的保管义务、损害了车主一方的合法权益时,有失公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