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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赠券限范围,不妥!
      
    作者:黄福光 本报记者 李冕 (2005年12月12日)

      投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张先生 被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百盛购物中心

      来电反映:不久前,沈阳市铁西区的张先生到沈阳市皇姑区百盛购物中心买东西,正好赶上商场挂出“买多少赠多少”的宣传条幅,即消费者只要购物就可获赠相同金额的购物券。张先生买了价值200元的商品,工作人员给了张先生两张印有100元金额的购物券。回到家后,张先生拿着购物券仔细看了看,发现上面还有一行小字: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张先生也没往心里去,心想既然商场对外宣传此活动,就应该不会有假的。
      第二天,张先生又来到百盛购物中心,挑了一双210元的鞋,但结账时,工作人员却拒收商场赠送的购物券,理由是本柜台不参加商场的这次活动。张先生与工作人员理论,但对方却坚持说这是商场的规定,他们只是按规定办事。没办法,张先生只好再去挑别的鞋,结果发现整个商场有近70%的柜台不参加此次促销活动,也就是说这些购物券只能在商场的少数地方使用。选择的余地很小,张先生挑不到喜欢的鞋,这使他很郁闷。他想知道,商场赠送的这种优惠券只能在他们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是否合理。
      帮办经过:对此,沈阳市皇姑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商场的这次活动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促销广告用语对消费者的误导:从常识上理解,“买多少赠多少”是以相同的价格能买到双倍的商品,是一种价格上的优惠。并且这个广告是挂在商场的大门上,暗示着这种优惠是在整个商场范围内进行的,同时,商场内也并无其他明显标示说明这次活动的实际范围。这则广告故意隐瞒了只有少数柜台参与这次活动的实际情况,误导、欺骗了消费者。
      其次,赠券上写着“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是否能减少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工作人员说,赠券表明了双方的合同关系,赠券是商场制作的,属于格式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诚实信用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任何条款都不得且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这个义务,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赠券上的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另外,这种条款如果出现在商场的声明或告示中,同样因其属于“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而无效。
      本报特别提示:消费者拿到优惠赠券却得不到使用,不要自认倒霉,应该要求商场按照广告实行优惠,否则,可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其它部门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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