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朝阳市喀左县李先生 被投诉人:朝阳市喀左县某超市
来电反映:朝阳市喀左县的李先生今年11月18日在县里一家超市买了些猪肺,回家食用后,感觉心痛、心慌,随后脑部和全身肌肉也开始剧烈疼痛,全身发抖。找一个医生朋友治疗后病情有所缓解。第二天,李先生打电话给超市,要求对方就猪肺事件负责。超市方面表示,如果是猪肺引起的食物中毒,他们会承担责任,并提出让李先生先把病看好再一并处理。
李先生把吃剩的猪肺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证明猪肺确实存在问题。李先生拿着检测单找到超市,提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10000元赔偿要求。但是商场要求李先生拿出相关赔偿依据。但李先生表示,由于当时看病是找朋友看的,无法提供医疗费单据。在此情况下,超市方面表示,同意对猪肺事件负责,但消费者证据不足,他们只能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对此答复,李先生很不满意,他认为既然超市出售的商品已被证实有问题,超市就应该对他提出的要求给予满足,于是来电求助。
帮办经过:就李先生的遭遇和这家超市的做法,记者采访了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孙律师说,在此案例中,超市方面的态度和做法是正确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购买、使用商品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在本案中,由于消费者在使用超市销售的产品时受到人身损害,超市应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大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超市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票据,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合理合法。
至于消费者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司法实践一般要看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如未造成严重后果,消费者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辽宁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刘宏告诉记者,省消协经常接到类似的投诉。消费者出现食物中毒现象后,经营者大都态度不错,并口头承诺承担责任。但往往因为消费者自己没有做好取证工作,事后再找经营者赔偿时,对方以消费者证据不足而拒绝赔偿。为此,省消协提醒消费者要注意几个问题:一、在平时购物时,应养成索要票据的习惯。遇到危情不要忘记及时与经营者联系。二、应及时到正规的医院治疗,同时保存病历资料、医药费单据,以备日后索赔。三、保存所购物品,以证明使用所购物品与人身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危情,根据需要取得确凿证据,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