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混乱不堪
作为提请出台《辽宁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人之一、省人大代表娄立彦向记者介绍了目前我省酒类商品市场存在的几大问题。
一、大多数酒厂生产规模小、产量低、耗粮大、竞争能力差。特别是散白酒泛滥问题更为突出,产品质量低劣情况也相当严重。
二、由于小酒厂多数分布在农村乡镇,管理不规范,财会制度不健全,国家从量计税政策很难落实到位。
三、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止,名优酒厂难以与之公平竞争。
四、酒类商品流通市场竞争无序,管理工作不到位。有些酒类纠纷案件难以及时有效处理,“缺位、错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
立法 势在必行
李大卫,丹东鸭绿江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省人大代表、建议人之一。
《辽宁法制报》: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有什么重要意义?
李大卫:酒类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从理化指标分析,它含有害成分,特别是假冒伪劣酒,有时还会危害人的生命。因此可以说,酒类管理是事关国家税收、事关粮食及原料、事关人民生命健康的大事。
所以我和几位省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尽快出台《辽宁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使我省对酒类商品的监督管理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辽宁法制报》:我省曾出台过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李大卫:2001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但通过执行近四年的实践,许多条款不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急需重新进行修订,如酒类执法主体多元化,啤酒未包括在酒类管理范围内,对酒类零售市场停止经营许可证制度管理,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酒类商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没有处罚权等问题,给我们的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辽宁法制报》:出台《辽宁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意义何在?
李大卫:我认为此举可以规范我省的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促进酒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保驾护航。
论证 依据充分
正因为目前我省酒类商品市场存在诸多问题,而依法监督管理又势在必行,因此在提请出台《辽宁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议的附议名单上有长长的一串签名,这充分显示了人大代表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附议代表之一、人大代表李德田对记者说,目前,我国对酒类商品主要实行专卖管理和许可证制度管理两种管理方式。虽然还没出台全国性酒类管理法规,但是各省为规范酒类生产和流通的市场秩序,都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
谈到《辽宁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李德田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诉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我省出台《条例》有充分的立法依据。
回应:《条例》有望很快出台
针对人大代表们的建议,日前记者采访了辽宁省酒类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说,在今年初辽宁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呼吁在国家“酒类管理法规”尚未出台前,应尽快出台辽宁省酒类商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政府、省长常务办公室会议决定,将现行的《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明确了酒类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
据悉,新起草的《辽宁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内容涉及生产管理、销售管理、法律规定等,有望很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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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1992年—2004年全国共发生重大劣质酒中毒案12起,死亡134人,700余人致残或受伤,如2003年年底云南省发生的散白酒中毒事件,受害者达68人,其中4人死亡;2004年5月广州市发生部分村民和民工饮用工业酒精勾兑的散装酒中毒事件,造成10余人死亡,50多人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