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最后员工走人
王女士是沈阳市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工作一年多来,销售业绩一直不错。今年10、11月份由于家里发生一点变故影响了工作,王女士的业绩排在了公司的最后一名。按照公司的规定:业绩连续两个月排在最后一名的员工离开公司走人。前天,王女士找到本报记者,她表示虽然现在已经离开了公司,但是她觉得公司的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她不是没有能力,前几个月业绩连续排在第一名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两个月业绩不好,完全是因为家里发生了一些变故影响了工作。
随后记者来到了王女士曾经工作过的这家保险公司,经过多次联系,终于打通了该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这位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制度是公司业绩管理的一个强化手段,通过不断地优胜劣汰,促进人员优化,提高公司整体人力资源素质,从而不断改善业绩。他认为这种制度有百利而无一害。至于王女士因为家庭原因而影响工作,只能说明她的工作能力还有待提高,公司只是按制度办事,无可厚非。
无独有偶,一家家电销售公司的曾先生也向记者反映说,他们公司实行的末位淘汰制让每个员工都喘不过气来。他们每个人上班都用尽所有的力气,对着每位顾客都快把嘴唇磨出了泡,每月公司的考核单快下来时,员工都是眉头紧皱。曾先生说,搞家电销售一方面要看自己给顾客介绍的情况,但另一方面也要凭运气,公司从来不给他们定量,每个月只根据每个人卖的数量进行排名,谁排在了最后一名谁就走人。面对这种机制,他们觉得不合理,但又不敢说,怕因此失去工作。
末位淘汰无处不在
通过采访,记者深切地感受到,对于“末位淘汰制”,企业经营者是赞赏有佳,对员工来说却如芒在背。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这种制度?
据记者了解,“末位淘汰”是“舶来品”,它源自美国。所谓“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具体目标和企业战略,结合各个具体职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而不管这些员工的绩效水平是否高于组织绩效考核标准线的绩效管理制度。
记者在采访中感觉到,如今“末位淘汰”制度已经渗透到了各行各业,不仅是企业,就连一些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和高等学府也都纷纷在自己的组织内部实行这种管理制度,好像已经到了是否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先进、有无改革锐气、有无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标准的“新的时代”了。
末位淘汰涉嫌违法
在采访过程中,王女士和她的同事多次向记者询问,“末位淘汰”这种制度是否合法,就此记者采访了沈阳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小珺。
高小珺说,实行末位淘汰制必须遵守《劳动法》,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劳动权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基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劳动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劳动者失业,也就丧失了通过劳动获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机会,所以,《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作出严格限制,以此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其中,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即时解除、预告解除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不具备法定许可解除的情形时和具备法定不得解除的情形时,都无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的实行也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这些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则,即使员工被评为绩效末位,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
末位淘汰应慎用
通过采访,记者感觉到,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在企业管理中要格外小心。因为它是一柄双刃剑,弄不好,受伤的不仅是劳动者,其中存在的一些隐患,对用人单位的损害会更大。
高小珺院长建议说,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想要利用末位淘汰制度提高效益,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制定、推行“末位淘汰制度”,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的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其次,末位淘汰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进行。再次,实行末位淘汰应该订立科学的、公正的、为员工普遍认可的绩效考核标准。不健全以及不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得出的结果,肯定会遭到员工的反对,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