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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他拿表抵债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5年12月23日)

      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朱先生 被投诉人:宋先生

      来电反映:沈阳市皇姑区的朱先生在沈阳五爱市场做小商品批发的生意,今年4月份的一天,朱先生卖货时巧遇了高中时的好朋友宋先生。朱先生和宋先生多年不见,再次见面非常开心,于是,宋先生请朱先生在自己经营的饭店用餐。席间,朱先生见昔日好友手戴一块金表非常漂亮,宋先生对朱先生炫耀这块表是“劳力士”的,2万多块。
      6月份,宋先生突然找到朱先生说饭店需要资金周转,希望朱先生借给他5万块钱,并许诺三个月后归还,朱先生犹豫了一下但还是借了。宋先生当场写了借条并标明借款数额和还款时间。但一直到年底也不见宋先生还钱。朱先生着急了,去宋先生的饭店找他,却得知饭店因经营不善已经抵给一个债主了。朱先生又到宋先生家里要钱,宋先生说家里的积蓄就只剩几千块钱了,实在不够还朱先生的。这时朱先生看到宋先生手上的那块“劳力士”,希望宋先生拿表抵债,但宋先生说前一阵子快破产时自己的弟弟帮着跑前跑后的十分辛苦,于是他在上个星期把这表赠给了自己的弟弟,弟弟过两天就会过来拿。
      朱先生很生气,他这不是明摆着不想还钱吗?朱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撤销宋先生的赠与行为,让宋先生以此表抵债。
      帮办经过: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使其财产减少而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权利。其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在这件事情中,朱先生与宋先生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宋先生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时,未还朱先生5万元借款,却将其惟一钱财——金表赠与其弟,致使朱先生的债权失去了保障,对朱先生的债权造成了现实的损害。所以,尽管宋先生处分的是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但由于其行为有害于朱先生的债权,朱先生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法院撤销宋先生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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