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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特别提醒您:投保细则≠合同条款,未经明确规定,投保细则不具备免责效力。
    保险公司不赔我
      
    作者:陈锐国 本报记者 王庆芳 (2005年12月23日)

      投诉人:大连市刘女士 被投诉人:人寿保险公司

      苦恼:岁岁保险不保险

      2005年1月,大连市刘女士在当地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岁岁(A)保保险”。2005年8月22日,刘女士在过马路时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车撞倒,交警认定肇事车辆应该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住院费全部由肇事人承担。事故发生后刘女士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了按照保单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元的要求,没想到却遭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拒绝。
      随后,在与人寿保险公司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女士投诉到大连市消协,要求人寿保险公司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元。

      消协:保险公司该赔

      大连市消协经调查发现,刘女士突然遭遇意外的车祸,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肇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却以肇事人已经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为由拒绝赔偿,并称在“岁岁(A)保保险”保单的“投保细则”的第二条有这方面的规定,即:第三者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
      可与此同时,在“岁岁(A)保保险”的合同条款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为2000元。并且在保单第四条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并未列出由第三者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以及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的内容。
      “投保细则”是另外附加的条款,“岁岁(A)保保险”合同条款没有说明“投保细则”属于条款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故大连市消协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刘女士2000元。

      起诉:法院判赔2000元

      大连市消协进行了多次调解,但人寿保险公司仍坚持拒绝赔付。最后,大连市消协陪同刘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女士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岁岁(A)保保险”的保单及保险条款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约定“投保细则”属于条款内容。人寿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自己已向刘女士明确说明,因此该“投保细则”不产生免责的效力。法院判人寿保险公司赔付刘女士保险金2000元。
      特别提示:大连市消协提醒消费者: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条款的,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便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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