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写真”走上街头
前不久,记者接到丹东市一位市民打来的热线电话,他在电话中说:“我每天上下班的时候,要路过丹东七经街的劳动宫。每次走过的时候,看到他们的电影海报,实在难以入目。想一想那里是公共场所,路过的不仅仅有成年人,还有很多未成年人。他们如果看到图片,不知道会做何感想。希望贵报能够帮助呼吁一下,让他们早日停止这种不文明的行为。”
无独有偶,日前记者在锦州市客运站的候车大厅里看到,通往洗手间的走廊里有一个很大的报刊出售摊位,摊位上除了一小部分是报刊外,大部分出售的都是各色人体写真集。书面上基本都是一些带有挑逗性的语言和一些很“刺激”的图片。很多旅客都在这里驻足观看,也有的人掏钱购买。一位老者路过时,抱怨说:“这样的东西就这么摆出来,是不是不太合适啊,成年人看了也就罢了,要是小孩子看到了,会产生多坏的影响啊!”摊位的老板对此嗤之以鼻,没有理会。记者问摊位老板:“这样的杂志就是所谓的艺术类杂志吗?”老板笑着回答说:“什么艺术啊,真正的艺术根本没人看,现在就时兴这样的,说色情还算不上,说艺术也没人信的这种,很多人都买,其实也没什么。小孩子来买我不卖不就完了嘛!”
其实这种“人体写真集”的书刊杂志在沈阳的街头巷尾都随处可见,有很多报刊亭甚至把这些带有“刺激”意味的杂志专门摆在最明显的位置。很多老年人都认为这样的销售有伤风化。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些书刊杂志有一定的观赏性,这是大形势所趋,不应当被禁止。
艺术和色情界限模糊
据沈阳市沈河区文化执法中队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现在的社会,艺术和色情的距离越来越模糊,同样一张图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会说成是艺术,但是有的人却认为是色情,这也给一些不法商贩创造了机会,他们总会把一些带有色情意味的书刊挂上“艺术”的名头公然出售。
但是最让执法者为难的是,法律的缺位使他们很难对此进行管理。据这位执法人员介绍,按照《关于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目前市面上的写真集基本不属淫秽或色情的范畴。关于出售人体写真影集原来国家有规定,此类出版物只能由摄影或美术出版社经营,而且不准卖给未成年人,但现在这个规定已废止,文管部门的执法依据只剩下一个,即1988年新闻出版署颁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而按该规定,“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文波指出,我国《刑法》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包括有关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因此,在对市场上流通的人体写真集和海报等进行管理的时候,由于艺术和色情的界限很难界定,执法有难度。
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的牟瑞瑾副教授认为,对于书报亭应该推行人体艺术经营许可证制度。在进货渠道、经营规模、人员素质、地理位置以及环境布局等进行了审查之后,即可对书报亭办理人体艺术经营许可证,而且对于书报亭悬挂刊物的位置、大小尺寸、图片的数量、违规如何惩罚等方面也应有详细的规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未成年人购买这样的书也应该像国家禁止向他们卖白酒一样,报亭不能随便向他们卖“人体艺术”。对于那些过分暴露人体器官,东拼西凑、鱼目混珠、改头换面的图片和刊物都应该属于监管范围,不能放任自流。
另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该在市容市貌上出台有关该内容的规定,制止报亭当街悬挂这些“疑似色情图片”,即便是人体艺术,也应该在特定的范围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