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起儿子的将来,母亲泪如雨下。 本报见习记者 王野 摄
家住辽阳的李彬(化名)曾是个非常帅气的小伙子,他从小就向往军旅生活,想在军营里成长为一名真正的男子汉。这个梦想促使他一直努力学习,同时为了能够达到上军校的视力条件,患轻度近视的李彬按照一家眼镜店的广告宣传卡上的介绍去配了一副OK镜。可他怎么也没想到,OK镜不仅没治好他的眼睛,还给他和家人带来那么多的痛苦。
如今,索赔的官司已经打了四个年头,从区法院到市中院,现在又到省高院申诉。李彬始终没整明白——
孩子:OK镜断了我的军校路
2001年,正是OK镜风行的时代,李彬就在这年的1月份来到辽阳市新视野眼镜店咨询,那里的医生介绍:这种OK镜是美国进口的,最先进的,并介绍OK镜疗法是一种非创伤性矫正近视的方法,不同于手术治疗,它通过改变角膜弧度矫正屈光不正,控制近视发展,只要像戴隐形眼镜一样睡前戴上眼镜,等早上摘下来即可。因为左右眼视力不同,所以李彬分两次共交款2600元取走订制的眼镜。眼镜店出具的右眼镜片收款收据在取镜时交给了眼镜店,左眼的因为忘带而没交。配戴了一个星期后,李彬觉得近视问题得到了好转,但是右眼睛却出现疼痛、红肿等症状。李彬和家人没敢怠慢,前后几次来到新视野眼镜店就诊、咨询。店里的医生告诉李彬这是正常现象,又让他买了一种药片来清洗眼镜,同时嘱咐李彬敷些眼药膏就行。
2001年8月初,李彬收到了来自浙江省宁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他开心极了,似乎看到了自己身着军装的飒爽模样和光辉未来,但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梦想的天空在几天后坍塌了。
8月9日早晨,李彬一觉醒来就发现自己的右眼看不见了,他立刻与家人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医生初步判断为戴OK镜造成感染和角膜损伤,建议李彬去北京同仁医院治疗。李彬和家人即刻动身来到北京,经北京同仁医院和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诊断,鉴定李彬右眼因配戴OK镜发生棘阿米巴性角膜溃疡。当医生说要摘除眼球来治疗的时候,李彬的父母顿觉五雷轰顶,哭着求医生想办法不要摘除儿子的眼球,要不然儿子以后可怎么活啊。同仁医院的医生经过反复研究后对其进行了保守治疗,一段时间后李彬的病情稳定了下来,但医生表示,李彬虽然一年后有可能通过角膜移植复明,但需要时间等取一个不排斥的角膜,而其中不定因素也有很多。即使复明成功,李彬也再不能报考军、警等相关院校,将来也不能从事电子等相对费眼的工作了。
李彬的家人不得不飞赴宁波给他办理了退学手续。而同时,一名北京的专家看过李彬的OK镜后怀疑镜片不光滑、有毛刺并有菌斑!李彬和家人愤怒了,于是来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想要讨个说法,后此事转由辽阳市文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处理。
商家:没有包装袋就不赔
辽阳市文圣区消协于2001年11月11日到辽阳市新视野眼镜店就此事进行调查。眼镜店称,此OK镜是由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青千汇镜片经销行进的货,而造成眼病是由于李彬使用期间护理不当。而李彬的家属在从国家药监局拿到的注册的OK镜产品目录中却没有查到大连那家经销行的产品注册,而且该镜片也没有进口报关单,李彬的家人认为这是属于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索赔10万元,否则将诉诸法律。经过消协的多次调解,2002年1月5日,双方口头达成几点共识:1、一次性付给李彬医疗费9万元,今后李彬有什么事情不再找眼镜店;2、半月内付款;3、当场交款,当场结束调解,双方签字,并制作调解书或协议。
李彬和家人觉得这件事情总算告一段落了,李彬决定眼睛好一点后第二年再考大学,但没想到此事又横生枝节。当李彬的父母于2002年1月18日和眼镜店负责人见面时,眼镜店负责人要求拿回OK镜的包装袋才能给钱,李彬的父母说包装袋已经丢失。眼镜店认为没有包装袋无法证明该眼镜是在本店配的,因而拒绝付款。双方的调解破裂,李彬和家人把新视野眼镜店告上法庭。
法院:两次审理出俩结果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原告配戴的右眼镜片无交款收据、取镜片签字等直接证据证明,但是被告眼镜店填写的《医疗手册》、原告在沈阳、北京等医院就诊的相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李彬在新视野眼镜店配戴右眼OK镜并受到伤害的事实。按照2000年4月1日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OK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该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得到许可证,但被告眼镜店并没有得到OK镜的经营许可,属于非法经营,应承担原告伤害后果的法律责任。同时眼镜店在经营OK镜的宣传行为中有虚假之处带有欺诈性质。经过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原告李彬伤残程度为七级。
文圣区法院判决原告右眼损伤不能排除护理不当的因素,要承担适当责任。被告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等8万余元。判决后,原告对赔偿金额和承担责任的判决不认可,而被告也表示不服从。
上诉发回重审后,文圣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1年1月31日,李彬来到眼镜店配制OK镜,交付了左眼OK镜的1400元,同年2月1日,李彬将左眼OK镜取走。眼镜店的《医疗手册》中记载:2月12日中午,拟配右眼,数据已测。2月17日,订右眼OK镜,发数据。
法院认为,在北京市法庭科技技术鉴定研究所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中,原告李彬自述其右眼配戴OK镜的时间是“2001年1月份到新视野眼镜店验配后购得OK镜一副”,与《医疗手册》记载订右眼OK镜的时间相矛盾,同时也没有交款和取镜时签字的直接证据,因而不能证明被告新视野眼镜店为其配戴右眼的OK镜。
李彬和家人没想到重审的结果竟然是败诉,他们认为时间矛盾是因为自述时对时隔太久的事情记忆不清造成的,而在此眼镜店配了镜片则是事实,按常理推断,谁也不可能在这家眼镜店配一只镜片再去别家配另一只。李彬的父母认为自己手里有眼镜店医生写的便条可以证明事后曾提出一起找经销商索赔,还有消协的调解笔录,可以证明当时眼镜店确实承认对其造成了伤害的事实。至于没有包装袋、收据等就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李彬认为这就像在商店买了双鞋丢了包装盒就不能证明这鞋是在商店里买的一样荒谬。于是,他再次提起上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1日的终审判决中认为,“当事人李彬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新视野眼镜店为其配戴了右眼OK镜,就应提供出交款收据、取镜证明及OK镜的原物包装袋等一系列证据来加以证明,但上诉人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维权遭遇取证难
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锐认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商家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如果一方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时,商家主要证明的就是产品有无问题,而消费者就要证明是否存在过消费行为,但往往消费者这边是最难证明的。因为大部分消费者在产品短期内没有问题就不会对票据、包装物等做有效封存,等出事了以后对于所用的产品和用法以及相关的证据都没有直接的证据。这给消协在接受投诉后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的王继文律师认为,如果没有直接证据,那么就要看手中的间接证据是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此案为例,比如如果有了此眼镜店的配镜优惠卡、医疗手册、验光配方、医院的门诊病历以及眼镜店医生的便条与消协的调解书等证据,就可以推断出拿到优惠卡——去眼镜店配镜——出事后去北京等医院治疗——主治医师曾承认眼镜对其造成伤害——出事后消协调解等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证明眼镜确实在这家配的。所以如果直接证据取证困难,不如在其他有效的证据上多下工夫。
母亲:官司还要打下去
如今,李彬已是大连某高校的大三学生,他的右眼从外观看好像覆盖着一层灰色的膜,使整个人显得有些怪异。常年的诉讼和医疗费已经让家里捉襟见肘,他的母亲为了能多赚些钱而在早晚兼职摆摊擦鞋,李彬很懂事,从不要求任何物质的东西。母亲打算今年给儿子做角膜移植手术,但对近两万的手术费和说不准的结果,她却仍悬着心,因为全国几个和儿子同样病历的人更换角膜的手术几乎没有成功的。在谈到儿子的未来时,她忍不住落泪,怕将来没有女孩子肯嫁给儿子,更怕儿子的眼睛不能好。
她告诉记者,家人决心把官司打到底,目前他们已经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相信通过法律一定会讨到一个公正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