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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体倒塌,打工仔受伤致残,官司打到法庭上,法院却以原告的身份与伤残打工仔的身份不符为由驳回诉讼——
    “张冠李戴”尴尬官司苦不堪言
      
    作者:杜先福 (2005年5月13日)

    徐光举和他年迈的母亲茫然而无奈。

    伤残的徐强。

      为让姐姐读书
      弟弟辍学打工遭不幸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回龙乡冷家村6组村民徐光举,现年41岁;妻子叫付琼淑,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徐光举上有年近70岁的老母,下有正在读书的一儿一女。
      2003年12月,徐光举的两个儿女所在学校要求预交下学期的书学费。因为家里穷,徐光举为学费十分发愁。当时,刚刚满15岁的儿子徐强表示,他退学打工,挣钱供姐姐读书。
      但姐姐不同意,说弟弟太小,不满16岁,人家不敢要他打工,还是姐姐去打工,弟弟继续读书。弟弟说,他是男孩子,出门在外比姐姐方便,年龄小点没啥,把年龄改大一点就行了。父母也认为,女孩子出去打工有很多不方便,父母会特别担心,考虑再三,还是同意儿子辍学打工。
      为了不因年龄“惹麻烦”,母亲付琼淑就去借用了本家徐光太的户口簿,使用了徐光太的儿子徐波的名字和1985年2月15日出生的日期,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照片为徐强,但名字和出生日期均是徐波的身份证。2004年春节过后,徐强拿着这个身份证来到成都,在一个从事装修名叫龙康保的小包工头手下当起了装修工。因为徐强出示的是名叫徐波的身份证,所以包工头和工友都叫徐强为徐波,没人知道他的真名叫徐强。
      2004年3月26日,包工头龙康保揽到一份业务,给广东五环五金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的店面搞装修。龙康保与店主梁国才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装修费11300元,工期15天。合同第7条约定:乙方(龙康保)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如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梁国才)无关,甲方不负一切责任。
      施工第3天即2004年3月28日,在拆除店内砖墙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徐强被砸成重伤。五金店老板梁国才立即派车把徐强送到成都华西医院抢救,经诊断,徐强盆骨、股骨等多处骨折,膀胱、前列腺、后尿道等多处损伤。医院以徐波的身份证登记住院。手术后,因徐强尿道断裂较长,无法修复和连接,只能在腹部开口以导尿管引流。在华西医院多次手术后,又转成都康复骨伤科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

      身份不符
      尴尬官司真的很尴尬

      徐强出事后的第二天,包工头龙康保见其伤情特别严重,医疗费十分高昂,便拍屁股溜之大吉,无论怎么也找不到人了。徐光举一边四处借债,一边寻找包工头龙康保,但却一直没找到龙的踪影。
      徐光举万般无奈,就找发包方即广东五环五金店老板梁国才“要人”,但梁国才也说不出龙康保的下落。
      徐光举认为,梁国才把项目承包给龙康保,与龙签订了合同,应该知道龙的身份和住址。因为龙与梁国才同是广东人,徐光举怀疑梁国才掩盖了龙的行踪,所以要求梁国才把龙的行踪说出来。
      而梁国才则说,他与龙虽然都是广东人,但他并不知道龙的具体情况,签订装修合同时,也没必要考察人家的身份和住址。所以,他不可能说得出龙的去向。
      徐光举认为,梁国才既然说不出龙的下落,徐强受伤,梁国才就应当承担医疗赔偿责任。梁国才说,他与龙康保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已经约定,发生事故与甲方(梁国才)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梁国才拒不承担医疗费,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老实巴交的徐光举走投无路,经人指点,来到成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某某查看了徐光举提供的资料,认为广东五环五金店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一个没有装修资质的小老板装修,出了事故,发包方应负事故的连带责任。现在,包工头龙康保下落不明,五环五金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谭律师接受徐光举委托,决定代理徐强的这起官司。
      接手官司后,谭律师找到五环五金店老板,希望庭外解决赔偿问题。五金店老板坚称,他没有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他同意给予3000元的资助金。
      协商不下,徐光举决定将五金店老板告上法庭。在诉状具名问题上,徐光举把徐强怎么出外打工,怎么使用了堂兄徐波的名义办理了身份证的情况告诉了谭律师。谭律师认为,徐强打工以来,所有场合使用的都是徐波这个名字,那就以徐波的身份起诉。于是,便以徐波之名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东五环五金店老板梁国才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15657.40元。
      2004年9月15日,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徐波”的伤残作出鉴定:被鉴定人“徐波”的致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2004年12月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律师当即提出:经调查,身份证号码为51390119850215的徐波,身体十分健康,并无任何损伤。而且,原告徐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国才)与徐波也没有任何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以自动撤诉处理。
      原来,被告律师在庭审前,审查原告交换的证据材料时,发现了原告“徐波”事实上另有其人,而真正的徐波身体健康,并无任何损伤,也未与被告发生任何用工关系。被告律师抓住真实的徐波与被告未发生用工关系为由,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徐波”的起诉。
      鉴于此种情况,法院认为“徐波”与被告没有用工关系,且徐波身体也未受到任何伤害,徐波与被告梁国才之间不具备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徐波”的起诉。
      拿到判决书,徐光举真是一肚子的苦水吐都吐不出来。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错。因为,真实的徐波确实没有受伤害,也没与被告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这个徐波起诉被告毫无道理。
      判决令徐光举深感尴尬,但这个苦水只能他自家人往肚子里咽。因为,“张冠李戴”办理身份证,是他们自己一手造成,徐强受伤是实,但以徐波的名义起诉,从法律的构成主体上说,徐波不构成适格的诉讼主体,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波的起诉。
      打了一场官司,诉讼费、代理费、伤残鉴定费等等花了一大把,结果却被驳回诉讼,徐光举及其家人、亲友均是有苦难言,欲哭不能。

      再行起诉
      即使获胜也不容乐观

      徐强受伤致残,却以徐波的名字起诉被驳回后,徐光举便另请了律师,以受害人徐强本人具名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国才赔偿原告徐强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353273.34元。2005年2月28日,武侯区法院正式立案,并定于5月27日开庭审理。
      法院立案后,徐光举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其代理律师调查梁国才有无可供保全的财产时,梁国才也不见人了。因为梁国才也是广东到成都做生意的,在成都租的门面,也是来无踪去无影。其五环五金店的门面刚刚租过来进行装修就出了事,店内空无一物,没有可供保全的实物。梁国才本人不见了,没法控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所以,即使法院判决徐强获得了赔偿,执行起来也会很困难。
      退一步说,即使梁国才露了面,参与诉讼,在徐强人身受伤害该谁担责的问题上也会有一番争辩。由此笔者咨询了资阳市法律界有关人士。法律人士称,徐强隐瞒实情,伪造身份证件,欺骗了用工单位,由此产生的后果,徐强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现已查明,徐强外出打工时,不满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监护人。父母明知其未满16周岁,造假办理了身份证,徐强在打工中受伤致残,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出了事,理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因此,徐强伪造身份证,自身有过错,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其受伤致残,一部分责任应由他们自己承担。法院审理中,必定会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作出合理判决。

      案外思考教训多

      案件判决结果如何,让我们一起等待。静静思考,本案的教训却值得广大打工人员深刻吸取。
      第一,外出务工,一定要遵守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参加工作,本案当事人徐强隐瞒年龄,外出打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其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依法应当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第二,假设本案当事人已到法定工作的年龄,但在寻找工作的时候,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比如徐强所在的装修队,是否有资格认证,有无执业许可证等等。进一步说,单位老板的来龙去脉都应有所了解,对于没有根底的单位和老板,不可盲目行事。否则,出了问题,权利受到侵害,连老板都找不到,又怎么维护自身权利?
      第三,就本案的五金店老板来说,也有教训值得吸取。发包工程时,也应审查装修方有无施工资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把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出了事,发包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就本案而言,有关部门在办理身份证件时,也应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漏洞。时下不少人出于种种原因,采取各种手法骗办身份证,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已非鲜为人知。因此,办证机关如何杜绝作假行为,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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