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李女士 被投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兴隆苑物业公司
来电反映:今年年初,李女士在沈阳市铁西区兴隆苑一期工程中买了一套期房。按照合同约定,在办理入住手续的同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但是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入住标准,小区内不但没有草坪等绿化设施,就连平坦的路都没有。前不久,李女士骑自行车来收拾新房,由于小区内没有存车库,就把自行车放到了一楼的走廊里,离开时却不见了自行车的踪影。李女士找到小区物业,可是物业管理人员告诉她应该把车停放到指定的存车点,而在此之前,物业管理人员从来都没有把小区内的指定存车点通知业主,也没有做任何标注。后来李女士又新买了一辆自行车,并且停放在了物业公司所说的“指定存车点”。没想到,几天前小区大门却被大风吹倒,砸坏了她的新车。这一次,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把事故说成是自然灾害,不予赔偿她的损失。李女士对自己两辆自行车的不幸遭遇感到恼火,她想知道既然自己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难道不应该赔偿她在小区中的财产损失吗?由于小区公共设施不完善所给她带来的损失又应该找谁来赔偿呢?
帮办经过: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本报记者立即与沈阳市房产局物业处取得了联系。据物业处的程先生介绍,铁西区兴隆苑一期工程目前正处在前期物业管理之中。小区刚刚建成,大门就被大风给刮倒了,这是一种明显的工程质量问题。但李女士找小区物业索赔是不正确的,因为物业公司还在前期管理时,小区的工程配套设施便发生破损,这个责任应该由小区的开发商承担。如果该小区已经召开业主大会,并已经确立了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内的管理地位,那么这个责任则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但是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帮助业主找开发商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索赔,业主也可以直接找开发商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测站进行索赔。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的董文波律师告诉我们:我国目前的《物业法》中还没有针对此类事件的相关规定,只有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赔偿法》来解决此类事件。倘若有证据表明是由于物业管理疏忽导致业主损失的,物管部门就应该负赔偿责任。如果业主在小区物业交纳了车辆保管费,就已形成保管车辆的合同关系,业主可以凭收据或交费后所得的车辆进出卡进行索赔;没有交费也没有形成合同关系的,如果物业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对车辆保管的承诺,也可视为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