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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让学生承担过错,我不服!》接续报道:社会热议退校费
      
    作者:本报首席记者 房菲 (2005年5月18日)

      新闻回放

      2004年7月,宁山路小学的学生关健(化名)正面临升初中的选择,他刚刚被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录取,就得知自己有机会参加东北育才学校的考试。于是他的家人马上向外国语学校提出退学要求,但是外国语学校要求扣除第一个学期的学费。为此,关健的父亲向浑南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学校扣除的学费。

      “退校费”是什么费?让学生来承担是否合理?5月16日,本报的一篇《学校让学生承担过错,我不服!》报道见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极大关注。昨日,许多读者打来电话,表明自己的观点。

      “退校费”?学生家长不买账

      “现在什么事情都讲法,如果学生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合同,那么学生提出退学就是违约,付点违约金当然没什么说的。但是在这个事情中,学生既没与学校签订合同,又没有正式上课,学校根本没有理由收取这退校费。”家住大东区的于先生发表的观点,与许多旁观者的观点不约而同。但是,一些学生家长或是教育工作者的观点,却大多立场鲜明。
      一位家住沈河区的李先生就表示:“学校收取退校费,没有根据,当然也就不合理,但是现实中,事情往往没有那么简单。我的女儿念初二,作为家长,我就遇到过许多这样那样学校单方面的规定,真遇到这种事儿时,像关先生那样真正把学校推上法庭的还真是没听说,现在不都是学校说了算嘛。”

      “损失补偿”?老师认可教育局无奈

      而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学女老师打来电话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从我的角度看,学校的做法并没有错。学校的招生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内名额来进行,如果某个学生被招收后又退学,那相应的学校就等于浪费了一个招生名额,这损失当然要由学生来承担了。”同时,这位女老师也认为,具体负担多少也可以根据入学时间的长短。
      社会各界对于“退学费”有着不尽相同的看法,那么相关职能部门又如何看待呢?昨日,记者以学生家长的身份咨询了沈阳市教育局,一位姓葛(音)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答道:“现在没有关于退学费是否应该收取的规定,我们也就没有执行的依据。所以接到像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这样的纠纷投诉,我们也很无奈,只能建议家长自己与学校协商解决。”
      采访过程中,许多读者也向记者反映,像外国语学校这样收取退校费的,绝不止一所学校,而相关规定的缺乏,也成为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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