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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合同 自愿也无效?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5年5月18日)

      投诉人:鞍山市小军  被投诉人:鞍山云中君酒店

      鞍山的小军中专毕业后好不容易在鞍山云中君酒店找到了一份服务生的工作,因为勤奋和聪明不久后升到了领班的位置。这时酒店提出与他签订聘用合同,签了合同后底薪可以翻一番,但酒店只能给他交纳人身保险,其它的比如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都不能参加。小军对保险不太了解,想到收入会增加,便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酒店不为小军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酒店工作久了,小军渐渐明白了社会保险的作用,而且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小军明确要求酒店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酒店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小军的请求。小军于是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审查确认,该酒店与小军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小军想知道这份聘用合同中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
      帮办经过:记者为此咨询了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谢勇,谢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酒店与小军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该酒店与小军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条款,因为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酒店应从合同履行时开始为小军缴纳社会保险费。谢律师鼓励小军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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