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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费用要一次性交齐吗?
      
    作者:本报见习记者 李冰 (2005年5月20日)

      投诉人:沈阳市东陵区周先生 被投诉人:沈阳市南塔旅行社

      来电反映:昨日,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研究生会的周先生来电投诉说,前不久,因为研究生会要组织学生旅游,所以联系到了沈阳市南塔旅行社。经过详细的磋商,旅行社口头上答应了研究生会所提出的有关旅游服务的各方面要求。但是,当研究生会看到旅行社提供的合同草案时,发现其所列的服务条款与当初旅行社的承诺有很大出入,而且,旅行社还要求研究生会要一次性交齐所有费用。对此,研究生会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自己还没有享受到服务,并且无法预知服务质量如何,为了能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一定的制约,他们提出先付给旅行社70%—80%的费用,剩下部分在充分享受服务并认可服务质量后再补齐。但是,旅行社坚决要求一次性交付全部费用,否则,将不予提供服务。周先生想知道旅行社的这种作法是否合理?关于旅游收费问题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帮办经过:接到周先生的投诉后,本报记者立即与辽宁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取得了联系。据管理所的金先生解释: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游客要求旅行社提供服务,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游客要一次性交付全部旅游费用,这是没有错误的。因此,南塔旅行社的做法是合理的。而至于旅行社能否提供优质服务的问题,金先生是这样解释的: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特许经营服务,是有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并且在设立时,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同时,全国各地设有三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当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按旅游合同的约定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赔偿的则按照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但是,金先生特别提醒广大旅行者,在出门旅游时一定要选择有旅游经营许可证和缴纳了旅游质量保证金的合法旅行社,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即使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调解或申诉。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的姜华律师告诉我们:旅游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服务合同,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旅游费用交纳问题,法律上也没有硬性的规定,是靠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商议而约定的。至于具体的旅游收费问题,则要依照物价局审批的收费许可规定进行收费,但允许旅游收费有一定程度的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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