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包先生 被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
来电反映:家住沈阳市大东区的包先生来电说,2000年9月,他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投保了“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保金20000元,2002年他又附加了住院医疗险种,保额5000元。包先生所在单位效益不好,为了今后能有所保证他又在户口所在地的大东区失业保险中心投了失业保险。不久后包先生下岗了,不但如此,屋漏偏逢连夜雨,包先生一直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才知道自己患了十二指肠溃疡和幽门梗阻。于是他2003年7月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才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8500多元。按失业保险中心的规定,包先生领到了10000元的保险金。包先生自述他领到钱后不小心把住院收据弄丢了,当他来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开始说补张医院证明就可以。证明开来后人寿保险公司发现在大东区失业保险中心有包先生出示过原始住院收据的记录,因此,人寿保险公司认为不够赔付的条件而拒绝付给他保金,双方多次协商后意见仍然不一致,于是包先生找到记者反映情况,他想知道人寿保险公司是否有不赔付的理由。
帮办经过:记者找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理赔部合议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包先生来申请理赔后声称原始收据在办理失业保险时丢失并出具书面材料,在人寿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介绍信的前提下,医院为其补办了“住院医药费补办凭证”,但包先生的原始住院收据曾在大东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保险时留存,包先生很有可能是为了在失业保险中心和人寿保险公司均得到保金而故意说收据丢失,补办医院收据后得到双份赔偿,这样的做法失却诚信。所以虽然包先生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是有效合同,但此次不符合理赔条件,拒绝赔付。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的王继文律师。王律师认为,按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非财产保险,是可以投保多份的,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可以得到双份甚至多份的赔偿,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是包先生已经得到失业保险而拒绝为其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