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法作出责任认定
2005年2月4日7时40分,天下着小雪,路面湿滑。沈阳市和平区南七马路和南京南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从北向南行驶的327路公交车将一个从东向西骑车的老者撞倒,老者当场死亡。交警在现场勘察后发现,事发时公交车车速不低于每小时32公里。车辆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超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同时由于事发地是交叉路口中央,该地点设有交通信号灯,所以“机动车或者被撞人是否闯了红灯”,也是判断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接下来,和平区交警大队在经过反复工作和调查后,出具了一份“无法判断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写着“因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而其中一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现在证据无法确定哪一方有该违法行为。”
像这种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并不多见,而一旦发生,由谁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付便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据了解,在起诉中,老者的女儿华女士将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同时列为被告,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东北首例无责任交通事故、事故一方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案件。
责任认定书作用弱化
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姜彩熠律师说,以前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通常是按照“依责论处”的原则,即有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少赔偿。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将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彻底分开,只讲赔偿责任,而忽略事故责任。也就是说,现在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司机是否有事故责任,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这起事故为例,虽然交警在认定书中无法判断事故责任,但按照新交法的规定,肇事司机还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前几年,沈阳市曾在全国第一个提出“撞了白撞”的说法,当行人由于穿越隔离带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发生事故时,肇事司机无须承担责任,姜律师说这属于典型的“依责论处”,但在新交法实施后,“撞了白撞”只能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何还受理此案?姜律师说,这主要是缘于新交法出台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已经逐渐弱化。现在,认定书在本案中只能作为一项普通的证据来使用,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法院依照认定书上的责任认定进行裁定。
保险公司为何成被告
对于为何将保险公司列为本案的被告,姜彩熠律师说,新交法实施前,交通事故的赔偿程序是先由肇事司机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对司机进行理赔。而在新交法第七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成为了赔偿义务人,因此在起诉中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姜律师也提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是无限度的,保险公司只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够的部分由肇事司机支付。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本案成为东北首例在无法进行交通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案件。
法律规定有冲突
沈阳大学法学院的王乔老师说,保险合同所签订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是按《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按责支付赔偿款,并规定一定的免赔率,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按责赔偿,仅有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限额的规定。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相抵触的内容,王乔老师说,同一级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应该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将保险公司列为本案的被告,王乔老师说这也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地位的确立存在程序法上规定和实体法上规定的冲突。按照新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直接赋予受害人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是实体法上的义务主体,列其作为被告应无问题;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而保险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其担责是基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所签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非同一法律关系,从程序法上讲,保险公司仅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此类案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