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维权
  • 企业维权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维权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打造企业品牌、坚持诚信经营……这些经营技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使用。但经营技巧的头顶上永远悬着一把叫做“法律”的利刃,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地运用,而不能是投机取巧,不能是违法行为。这就是——
    “双富”案给我们的启示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5年5月25日)

      如果将3年的时光比做人生中的一步,这一步对于张洪刚来说迈得太艰难了,这位曾经的亿万富翁经历了一个从大悲到大喜,再到大悲,最终不知是悲是喜的过程。
      在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后,没有人能完全清楚他内心的复杂感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他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规范化运作有了深刻的理解。

      接二连三的判决

      1993年,从黑龙江来到辽宁的张洪刚在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了人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富公司)。经过几年的经营,公司迅速成为以房地产为主业的集团,并成立了辽宁双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富集团),拥有资产近一个亿。
      2001年11月,张洪刚忽然被开发区公安局以涉嫌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立案侦查。2002年12月24日,张洪刚因涉嫌“藏匿、拒不交出会计凭证资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2003年6月,营口市开发区检察院以张洪刚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偷税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2003年12月,营口市鲅鱼圈法院以偷税罪、藏匿会计凭证罪、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张洪刚有期徒刑11年,并处5590万元的巨额罚金。张洪刚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5月1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张洪刚犯偷税罪的事实认定不清、采信的证据依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但鲅鱼圈法院的重审仍然认定张洪刚犯有偷税罪等四项罪名。而据记者前些天从张洪刚案的代理律师、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姜彩熠律师那里了解到的最新消息,受省政法委、省政府的委托,省地税局对双富集团涉嫌偷税问题重新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表明双富集团不构成偷税罪。据悉,营口市中院将对“双富案”进行最终审理。

      “经营技巧”令企业权益受损

      在营口市中院对本案进行二审的过程中,张洪刚及姜彩熠律师对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四项罪名一一进行了抗辩,并引发了一场究竟是“经营技巧”还是“犯罪”的争论。
      一审法院认定张洪刚犯有“虚假出资罪”,主要是依据这样的事实:1999年成立双富储运公司时,双富房地产公司以一栋住宅楼作为资本出资,作价970万元。但该公司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的有效时间内办理产权转移,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实际的资本出资,是典型的“皮包公司”。“虚假出资罪”让张洪刚获罪两年。
      张洪刚则认为储运公司属于需要长期投资的特殊行业,双富集团虽然没有直接将房地产转入该公司,但已将大量资金注入该公司用于兴建基础设施。案发前仅建设储运仓库、办公楼、双轨铁路专用线等就耗资4600—5000万元,已经远远高于注册资本的700万,并不属于虚假投资,而是企业在经营方面的策略和技巧。
      现在,最终的判决还没有出来,张洪刚是否犯有“虚假出资罪”我们不得而知,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假设一下,这场对于双富集团和张洪刚本人来说都称得上是“灾难”的事件,在当初是否可以避免?
      双富集团在建立储运公司时是以那座作价970万元的大楼作为出资方式,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改为现金投入。姜律师介绍说,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双富集团应该到当地工商局将公司章程中有关“投资方式”一栏的内容做一下修改,但即便不修改也并不是违法行为。他说,“公司注册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在这个过程中出资方式有所改变是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双富的案子提醒着所有的企业家,企业在经营上一定要规范运作,千万不能走捷径。”
      记者并不敢妄言双富集团在运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如果当初他们能到当地工商部门做一个简单的变更手续,至少关于“虚假出资”的罪名便不会出现。

      “经营技巧”令企业难获赔偿

      这起案件给双富集团和张洪刚本人都造成了巨大损失,据了解,在张洪刚被捕后,他的双富集团便陷入瘫痪状态,两年来企业的利润损失要以“亿”来计算。
      对于张洪刚个人来说,一方面身心遭受了巨大打击,另一方面是前途未卜的担心。现在省地税局的鉴定报告表明双富集团并不存在偷税行为,营口市中院如果依据这份鉴定报告,那么张洪刚的偷税罪和隐匿会计凭证罪便会被洗清。现在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名成立,这两项罪名在一审时是三年刑期,而张洪刚从2002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到现在已经超过3年,所以说即便这两项罪名成立,张洪刚也能很快走出监狱;另一种情况是四项罪名都被洗清,张洪刚立即释放。
      如果出现后一种情况,那么张洪刚和他的双富集团能获得赔偿吗?姜律师说,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也就是张洪刚本人这几年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按照当时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而企业的经营利润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以赔偿。

      采访感言

      记者在结束对“双富案”的采访后,心里一直在想一个问题,双富案发生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企业经营不能脱离和超出法律的界限,经营技巧并不是投机取巧。2004年6月,一本名为《纳税筹划技巧》的书引起了很多企业老板的关注,书中介绍纳税筹划的一些知识,教会老板们如何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以及利用价格转嫁筹划。“避税”、“节税”并不是“偷税”、“漏税”,前者是经营技巧,而后者就是违法行为。可见,“经营技巧”和“违法行为”哪怕在形式上有类似之处,但它们之间横着法律的准绳,这是本质区别。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