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葫芦岛市赵先生 被投诉人:葫芦岛市韩先生
来电反映:家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的赵先生最近被一档烦心事弄得十分郁闷。原来,2002年底,赵先生的一位朋友韩先生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赵先生借了2万元钱。当时韩先生写了一份欠条,言明:今借赵xx人民币2万元整,2003年3月前还清,借款人韩xx。可到了欠条中写明的还款日期,韩先生并未偿还借款。碍于朋友面子,赵先生也没有催要。近日,赵先生为给儿子操办婚事急需用钱,才不得不拿着借条向韩先生催要借款,可韩先生说他问过律师,可以不还这笔钱。这下可难坏了赵先生,手里拿着欠条却要不回来钱,他想知道韩先生说的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帮办经过:带着赵先生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律师,得到了这样的答复:虽然韩先生欠赵先生2万元钱这一情况属实,且有借条为证,但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要在欠款合同到期两年之内提起诉讼,否则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赵先生在借条中写明的还款日期是2003年3月,他应该在两年之内,也就是在2005年3月之前对韩先生提起诉讼。然而,在这期间赵先生从未向韩先生主张过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此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韩先生可以不予偿还。
本报特别提示:借予他人钱物时,不但要在欠条中写明还款日期,还要在欠条到期后及时催要,并要在欠款人拒不还钱时,对其提起诉讼,否则错过诉讼时效,你将失去催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