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专题报道
  • 关注药价虚高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此调查并不存在!
  •     
      本报对药价虚高现象的连续“轰炸”也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关注,近日,省人大代表冯有为、王真新向记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人大代表“炮轰”药价虚高
      
    作者:本报记者 王庆芳 (2005年5月25日)

    省人大代表冯有为呼吁早日走出“药价虚高”。本报记者 汤天奇 摄

      “最高限价”不能不说

      是什么导致了老百姓吃不起药?采访中,省人大代表冯有为告诉记者,导致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高限价”是一个不能不说的原因。
      最高限价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药品售价所规定的价格升浮范围的最高价格,只要不超过最高限价便是合法的,超过了就要被追究责任。
      “政府定价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下降空间。”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尽管涨了几十倍,但你去查查,肯定没有超过国家的最高限价的,也就是说,再贵也是合法的!最高限价定得太高,其中空间太大。一瓶药的定价从8元至80元都是合法的,他卖80元或者78元,你能说他虚抬价格吗?”
      据了解,我国药品执行的价格是政府定价,里面包括了留给药厂的利润,留给流通环节的利润,甚至还有特意给医院留下的利润空间。
      冯有为代表说:“‘不超过最高限价就是合法的’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些生产者、经销商、医院高价售药的‘挡箭牌’。”
      冯代表认为,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济规律、价格规律和社会生活水平定好药品出厂价。政府制定的出厂价是多少,就按这个价进入流通领域;医药公司、医院、药店再各自按成本、运输、劳资进行利润率加价批发和销售。这样一来“最高限价”也就降下来了。同时,物价部门应强化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药品生产厂家的出厂价,查出一个严惩一个,看谁还敢从中牟取暴利。

      “雁过拔毛”痼疾待治

      省人大代表王真新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多数药品从厂家到面对患者,要经过招标机构、批发公司、代理商,然后进入医院、药店或诊所。药品招标环节本是减轻交易成本、降低药价的“阳光过程”,但行业规则是参与投标的每种药品都须交纳3000元至5000元的保证金,招标机构根据成交额向中标者收取服务费。
      由于药品生产者生产的药品进不了医院,就等于“自杀”,因此厂家会不惜血本,“削尖脑袋”中标。药品中标后,还要经过大大小小多级批发企业、代理商、医药代表批发及代理,每级批发、代理商可获取下级利润的5%到10%。此中虽无回扣可言,但其“雁过拔毛”和利润累积的后果,却把费用都累加在药价上,让患者埋单。
      于是,药价就这样层层涨着,演绎着真实的“增高术”。

      管理滞后“先天不足”

      记者采访调查中,许多业内人士表示,药价虚高与“最高限价”以及“差率控制”、“顺加作价”及“差比定价”等等不无关系,也与“回扣链”堆积造成价高有关,但根本症结是个机制性问题。
      冯有为认为,药价高表面上看是定价不当,但根本问题是因为存在机制问题。在现有的医药医疗管理体制下,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审批权在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审批权则在物价部门,即前者管药品能不能卖、后者管药品卖什么价。
      现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则滞后所形成的“先天不足”,给药价监管工作带来不少尴尬。定价部门通常只有三五个工作人员,要面对品种规格数以万计的药品,怎么弄清楚每一种药品的真实成本与合理价格?一些药品生产、批发商抓住这个“弱点”,将药品更换剂型,或改变包装,一番“变脸”后就能以新药的名义申请高定价,这几乎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为此,省人大代表王真新就在今年年初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议案》,议案中提到,药价虚高是“百姓看不起病”的症结所在,医疗保险中也有一部分是个人承担的,而药价虚高让病人根本就承担不起。王代表提出建议,调整药品采购监督工作,聘请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药品定价工作,让药品定价受到监督,更加透明。(编辑:刘彬)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