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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次公交IC卡 超过135次,掏钱 没到135次,不退
      沈阳乘车族叫苦
    作者:本报见习记者 于路 (2005年5月27日)

      “垄断行业只看到了自己利益,根本没把老百姓放在眼里。”沈阳市和平区的消费者赵女士对公交公司70元月票限乘135次,达不到次数不退余额的做法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赵女士说:“一个月内使用次数超过135次必须另外花钱投币,相反这个月使用的次数少,对卡里的余额既不退也不往下月转,这明显不合理嘛。我们要坐公交车就得按这个规定来,不然就不能坐,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
      自从沈阳的公交IC卡价格出台后,许多消费者都对这一条款表示了不满,但是公交车是众多市民依赖的出行工具,虽然不满也只能无奈接受了。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潘律师认为:“70元通用月票卡仅限乘135次,本月有效,达不到次数余额不退。超过规定次数,需另外按实际消费支付乘车费用。这样的规定,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当乘客乘坐公交车时,乘客就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旅客应当支付由此发生的运输费用。市民所持有的IC卡属于市民享受公交公司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所支付的价款。
      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公平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沈阳的公交公司为何“视而不见”呢?
      记者在采访中,几乎百分之百的乘车族对此不满。据说,已经有一些人准备联合起来讨说法。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新闻链接:
      今年1月30日,成都市民李新付使用公交IC成人优惠卡进行次数充值,充值金额为50元,充值凭证上载明充值月份为当年2月、次数为100次。到2月28日止,李共乘车67次,尚余33次未使用。后李要求公交公司退还尚未消费的16.5元,遭到拒绝。3月15日,李以公交集团在履约时将卡上余额侵占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并赔偿40元的工商查询费用。
      庭审中,李新付认为,公交公司所说的成人优惠卡包月限额限次,未消费完的次数不累计至下月,应理解为没有消费完的次数应该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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