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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有车族的增多,新建的住宅小区也开始紧跟形势,越来越注意配备大量车位。但是,这小区里的车位就必然是给车主准备的吗?施易(化名)先生的遭遇就引出了一个关于车位的难题——
    没有车就不能租车位吗?
      
    作者:本报首席记者 房菲 (2005年6月13日)

      有位没车引起车主不满

      “年初我在买房的时候就发现小区里业主多车位少,于是就到物业租了一个小区内的地上车位,月租100元。”
      据这位施先生介绍,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订车位时,物业问车牌号码,我说暂时还没买车,物业的小姐还笑称头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于是我交了300元的租金后开具了为期3个月的发票。”
      就这样,施先生成为了小区里的一个特例——没车却拥有了一个车位。就在车位租期将至的时候,施先生却遇到了麻烦——“我去续交租金时,物业说因为目前小区入住率逐渐走高,有车没位的业主有意见,不同意与我续租。”
      经过打听,施先生才知道,原来一些有车没位的业主认为:小区车位是公共资源,应该合理利用,如果租给施先生就必然造成车位闲置,而其他有车的业主却不得不面临没位停车的局面。
      施先生这下急了,在他看来:当初与物业签约时并没有要求一定有车才能租车位。再说,物业在出租车位时已经作了公示,先到先得,公平合理。
      可有车没位的业主也是振振有辞:物业的规定不是法律,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出租或买断都属于开发商行为,业主无权指责,只能协商出租或买断的价格;而地面车位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业主有权利指责和纠正开发商或物业作出的不合理的错误决定。

      物业公司拥有决定权

      现如今,施先生与有车没位的业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争持不下,而物业方面也不知道该如何决定这车位的出租问题。那么,地上车位到底属于何种性质,没车就真的不可以租车位吗?为此,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向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咨询。
      “其实,业主有没有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蒋为民律师提出,“施先生在车位的租用问题上,属于承租方,至于承租方对车位如何处置,如果双方没有作出具体的约定,就属于施先生的自由。并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在同等价格下,施先生就有优先续租权。”
      对于其他业主提出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出租或者买断必须经过业主同意的观点,蒋律师认为:“公共用地的确属于全体业主,但另一方面,全体业主聘请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就等于已经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了。也就是说只要物业公司同意,就可以决定地上的车位租与不租,不需经过业主的同意。”

      解决问题需多方努力

      小区停车位问题日渐成为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成为纠纷的多发地,要解决这一问题任重道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目前建设部尚未就停车位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由建设部正在推行的“住宅性能认定标准”中有所规定。其中,3A类住宅要达到1∶1,2A类住宅要达到1∶0.8,1A类住宅要达到1∶0.6。娄乃琳表示,这个标准根据地区的不同,在实际执行中还有一定调整。
      记者了解到,全国各地对停车位的规定各有不同,但近年来不少城市都针对停车难问题,积极提高了规划标准。如烟台市今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新建(含改建、扩建)住宅划分为三类,住宅配建停车场标准为:一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1.5个机动车位设置,二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1.2个机动车位设置,三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1个机动车位设置。上海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出,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也就是说每三户人家必须有两个车位。
      当小区车辆远远超过规划车位时,停车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成本最低的办法就是充分利用可用空间了。这样就引来一个如何收费的问题,有的业主买了或租了停车位就有固定的位置停车,剐伤事件也少。但是这些到处找地方停车的业主也得交停车费,所以难免会有埋怨。临时停车应该遵照发改委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办法,对长期停车而又没有车位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和业主协商,对停车费进行合理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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