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拍卖采购权
2004年12月1日,锦州铁丰公司通过新闻媒体、锦州晚报向社会发布公告:锦州铁丰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为与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接轨,建立适合于该企业的供应链,特对部分物资采购权进行招商,将锦州铁丰公司生产、经营、办公等方面所需要的原材料划分为12个类别,按年采购额(以万元/年计算),确定每个类别定点采购企业1名,向社会招商。
该公告发布后,锦州铁丰公司又于2005年1月至3月向过去有业务往来的供应业户发出邀请函,介绍竞买人需知、竞价办法、物资采购代理协议书征求意见稿等文书。市内及外埠经营业户得知此情况后,先后有60多家经营单位到该公司报名,申请参与竞买,该公司收取每家公司报名费300元钱。
企业采购权能否拍卖
3月5日,锦州铁丰公司在其企业的综合楼阶梯会议室举行拍卖会,由该公司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担任拍卖师,宣布公司的12个类别的采购品种,每个类别确定2至4个供应商进行举牌竞买,每次举牌竞价后,主持人重复此竞价额3次,竞买人停止应牌,经主持人击槌,竞价成交,每个品种最终只确定竞价落槌后的1户供应商。
12个类别的采购品种竞拍成交后,竞拍企业与主持人及记录员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拍卖会后,竞得供应权的12家企业均按照最终竞价金额以现金的方式共支付锦州铁丰公司竞标费254.2万元。锦州铁丰公司在收到竞价款后,在各供应商的多次追要下,只给其中几家供应商出具了企业内部的收款收据,而没有开具正式发票。
这次竞拍会实际上是一次企业采购权的竞买。企业的采购权是否可以出卖?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省工商局法制处的陈文,陈文说采购权是企业获取原材料等生存资源的基本途径,企业的采购权是不能出售的。
代理关系还是供求关系
采访中陈文告诉记者,企业的采购权不可以出卖,但企业的采购权可以通过代理等形式与企业实现分离。那么锦铁公司与其他12家企业之间是否是代理关系呢?
经工商部门立案调查,锦州铁丰公司与12家企业之间明显是一种供求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首先,如果是代理关系,锦州铁丰公司应当向这12家企业支付代理费,而不是此案中表现出来的这12家企业向锦州铁丰公司交钱。其次,如果是代理关系,那么要看代理人是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案中12家企业在采购锦州铁丰公司所需材料时,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锦州铁丰公司的名义。最后,锦州铁丰公司在与12家企业的合同中注明,12家企业可以在进价的基础上加价10%到15%。
新形式的商业贿赂
采访中,锦州市工商局古塔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锦州铁丰公司与12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特征。锦州铁丰公司以及各供应商并不是以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作为招投标的要件,而是哪家企业出的钱多,就由哪家企业来供应。这实质上是以竞拍采购权的名义向供应企业要钱。
材料采购应是选择购买行为,而锦州铁丰公司却将“采购权”出售,参加竞标的企业主动参加“招投标”买断供应权,获得交易机会,并交纳254.2万元好处费给锦州铁丰公司,构成了给付商业贿赂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锦州铁丰公司收到254.2元后,在各供应商的追要下,锦州铁丰公司有的给出具企业内部的收款收据,有的未给出具收据。他们这种收取账外资金和给付账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
(注:本文中所涉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