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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聘歧视折射法律真空
      
    作者:本报见习记者 李冕/文 李季/摄 (2005年6月24日)

      无处不在的歧视

      33岁的王女士“最近比较烦”,屡屡发出“过了35岁上哪儿找工作”的感叹,王女士在现在的工作岗位上已经做了五年,要经验有经验,要能力有能力,为何会有这种感慨呢?原来王女士最近参加了一次招聘会,发现许多单位在招聘条件中都写着“35岁以下”,这使王女士对未来产生了极大的担忧。小于是今年的大学毕业生,从3月份开始就加入了找工作的大军中,但是一直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她的最大感触就是“女生工作不好找,很多单位都写着只招收男性”,同班的男同学基本都有了去处,但和她一样的女同学还有不少。
      时值求职高峰,本周记者走访多家人才市场及招聘会,发现在招聘市场里,招聘歧视现象十分严重。在沈阳市人才市场发布招聘信息的大厅里,记者看到许多企业开出了与个人能力无关的限制条件,如“身高1.60米以上”,“男士优先”,“35岁以下”等等。其中九成单位发布的信息中,无论职位高低、学历和工作经验如何,都把35-40岁作为最高限定年龄。“本职位仅限男性”,“本工作要求男性”的类似字眼比比皆是,但从招聘的工作内容来看女性完全可以从事。

      招聘歧视为何“盛行”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不论省市人才市场还是各类民办职介机构,对招聘歧视都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沈阳市人才市场的招聘会会场中统一配给用人单位用于招聘的招贴,上面印着性别、年龄、专业等栏目,供用人单位填写,明确表示出对招聘歧视的忽视;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的管理人员介绍,企业如何发布招聘信息,市场就如何为他们登出来,没有听说过关于招聘歧视这方面的规定。
      在招聘会场上,各种带有歧视的招聘条件更是明目张胆地挂在招聘企业的展台前,当用人单位被问及为什么只要男性,限制性别会不会有就业歧视问题时,对方表示从来都是这么招的,没听说过这算什么就业歧视。企业并不认为自己“歧视”了谁,他们觉得这只是市场竞争中的正常“选择”。大部分的求职者对此则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他们认为企业提出这些要求是正常的,只有少数被招聘歧视所设立的门槛限制的求职者才会对此提出异议,而因此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的更是少之甚少。
      用人单位、大部分求职者、中介机构都对招聘歧视视而不见,也难怪它会愈演愈烈了。

      歧视折射法律真空

      其实在2002年的4月份,这种招聘歧视就已经进入了司法领域。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韬状告中国人民银行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存在身高歧视;2003年,安徽青年张杰因乙肝歧视,走上了行政诉讼的道路,但最终还是不了了之了。
      记者在对法律专家的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都有相关禁止招聘歧视的条文,但基本上还只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求职者遇到的招聘歧视,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就更少了,依据宪法也只能作出不合宪法的裁断,如何追究其违法责任,却是无据可依。
      招聘歧视只是在公民劳动就业权受侵害方面显现出来的冰山一角。目前特别活跃的就业市场使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断档现象和法律空白。对《劳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已经成为非常紧迫的问题。
      链接:北京市明令禁止招聘歧视,即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性别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招聘条件。兰州市人才市场明确要求所有参会单位,禁止打出年龄、性别、学历、地域、身高等歧视性条件,一经发现,将清除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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