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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下属的个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贪婪酿祸 警惕疯狂“吸钱机”
      关注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特点及影响 关注地区:辽宁省
    作者:本报记者 孟锦阳 (2005年6月24日)

      数字聚焦

      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40件54人,依法批准逮捕43人;受理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10件40人,以集资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1件6人。公诉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10件38人,依法不起诉7人。
      2005年1至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5件8人,依法批准逮捕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件2人。

      案件特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涉及面广,造成的损失严重,因此社会危害性极大。此类案件主要呈现六大特点。

      当事人对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这类犯罪,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的还不清楚这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以为不过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有的被害人具有投机心理,明知这样做是不对的,却被高额利息诱惑,结果投机不成,血本无归。

      涉案人多金额大

      公司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鉴于当前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老百姓又找不到其他合适的投资方向,因此采取高达20%甚至是35%—60%的利率吸收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存款,是这些公司迎合老百姓需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手段。

      案件涉及单位犯罪

      被告单位多是空壳单位,徒有其名,无人员,无场地,无资金。有的涉及到虚报注册资本及抽逃资金等问题。有的被告人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非法吸存,采用以新吸来的款项返还到期款项的方法大发横财。

      被告公司均打高科技招牌

      某公司称能采用高科技从灵芝中提取精华,从而获得高回报;某公司是以采用高科技为农民安装能够提供发财致富的可视电话为名,对外宣传该公司可获得高额利润。

      高工资为诱饵吸引受害人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公司通常以高工资、高比例提成,吸引其他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活动。沈阳某公司给每位业务经理月薪1400元,另有万分之三十至万分之三十五的提成比例,而不直接参与吸存工作的其他管理人员年均工资均在万元以上。

      主要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失踪”

      主要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已逃跑。如沈阳某公司,主要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提前准备,在案发前逃跑。

      对症下药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警惕性,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对于社会上的高息揽储的行为要坚决抵制,不能受利益驱动盲目投资。
      ■有关部门对公司、企业的资质要严格审查,对其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等应重点把关,在公司成立登记及年检时,相关部门应对注册资本、经营项目等严格审查,防止其成为犯罪的工具,从根本上杜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发生的土壤。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应充分采取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引导侦查方向,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同时,要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准确认定罪名,严格掌握证据标准,保证对该类案件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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