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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物权法草案第三编(用益物权)中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日前本报记者就物权法草案里有关用益物权的内容,采访了沈阳大学法学院的高小珺院长。
    用益物权是咋回事儿?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5年7月15日)

      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沈阳大学法学院高小珺院长说,用益物权里的“用益”,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例如,在我们国家,一切土地都归国家所有,但各级政府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分配给不同的人使用,那么这些人就享有了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
      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他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例如,不移转对土地的占有,地权人就根本不可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进行耕作。可见,就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而言,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且这种有形支配是以对物的利用的前提而存在的。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用益物权有期限

      高院长说,用益物权一旦产生,其权利人就可以在设定的范围内独立地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用益物权人不仅可以排除一般的人对于其行使用益物权的干涉,而且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依据用益物权,直接对抗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非法妨害。同时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物权,这点也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续的物权。用益物权则有一定期限,在其存续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即理应归于消灭。不过,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限,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如15年、30年;也可以是一个不定期的期限,此时的用益物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可以随时由当事人的行为使其终止。用益物权之所以附有一定的存续期限,高小珺院长解释说,这是因为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如果允许设定永久无期的用益物权,则所有权会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境地,有损所有权的本质。

      生活中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做到物尽其用,尤其是我们的衣食住行都发生在土地之上,它构成了我们经济生活的基础。为了能使读者更清楚明白地理解物权法草案中有关“用益物权”的内容,了解自己有哪些用益物权,沈阳大学法学院的高小珺院长还特意举例进行了说明。
      某农民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荒地,承包期为30年,他花了几年时间将荒地改造好了,村委会却改变主意,把地转包给了别人。对于这种情况,高小珺说,物权法中讲得很清楚,一旦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便对该块地享有30年的承包经营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不仅发包人不能侵犯,其他人也不能侵犯。也就是说,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物权法草案中重新确认了原来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关于维护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就是为了维持土地政策的连续性,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名词解释: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其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其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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