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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侵权已经被大多数人所熟知,通常的做法是通过诉讼或相关部门协调要求侵权的网站承担责任。但不久前的600位名人的电话号码在某论坛上被公开一事,却又为人们在网络类侵权的问题上出了道新的难题,因为论坛上可任意发布信息和帖子,而且多是个人随意或故意的行为,一旦发生侵权后,信息发布者又不容易被找到。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呢?
    帖子侵权责任谁担?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5年7月18日)

      不久前,600位明星的私人电话号码在某网站论坛曝光,众多网迷得此至宝,他们纷纷拿起电话,或问候、或言情、或骚扰、或引逗,一时间,中国众多明星们开始被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电话、短信骚扰。有人说“当国内一家网站论坛出现长串电话号码表的时候,中国娱乐圈遭遇的首桩网络事件就这样发生了”。虽然在电话号码被曝光后不久,首先发布该帖的网站已将该帖进行了删除,但是另一方面这些电话号码以更快的时间被其他一些网站转载。对于此,某著名论坛的版主表示,网络管理者的职责就是发现不良信息后及时删除,通常情况下,网络管理员负责过滤一些反动的和色情的内容,但这种他人发上来的关于隐私类的帖子很难监控。而且因为一些技术问题通常删掉这样的帖子也需要几个小时的时间。

      网络侵权取证难

      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苏建伟认为,网络侵权在取证认定上一直都是难题,这样的难题同样出现在这次的论坛侵权案例上。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几乎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在网络上与任何想要交流的对象发生联系。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由于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虚拟空间,理论上讲其范围可以是无限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隐私权、实施合同欺诈等。
      另外,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明。传统的侵权方式一般是通过易识别的方式,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认定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因为网友们往往并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难以及时查明,也就谈不上如何让其承担责任。由于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取证的经济性原则的限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民事取证的程序。因此,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也就将付出更大的代价。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论坛的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而且论坛侵权后,被侵权人的后果大多不明显,如何认定也是一个难题。

      隐私权立法缺位

      网络论坛上所公布的电话号码已经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网络空间隐私权侵权就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泄露或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干扰他人私生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保护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及《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将擅自宣扬、披露他人隐私视为侵害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网络空间隐私权被侵害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采用的是对隐私权间接保护的模式,即通过把侵害隐私权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来实行对隐私权的保护。
      因为电话号码是隐私权的一项内容,有些人将别人的这些隐私公布于众,通过网络传播。受到侵权的人可以告网站侵犯隐私权。但是这又不是网站故意的行为,这就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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