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工商局苏家屯分局了解到,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化名)向药品经营者收取柜台管理费,在调查核实后,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药房:收取柜台管理费
2005年1月12日,沈阳市工商局苏家屯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在经营药品和其他商品的过程中,非法收取药品厂家和代理商柜台管理费。随后,苏家屯工商分局立即查看了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的账目,发现举报者所说的柜台管理费的情况属实。
原来在此之前,广东某公司沈阳分公司厂家代表刘先生、吉林省某公司代理商李某等16家厂商或代理商,为了增加自己所代理的药品在该药店的销售份额,达到在同等情况下让药房多销售自己产品的目的,假借促销费、售货员奖励费的名义在货款以外又支付给东南大药房一部分现金。“奖金”的标准根据各代理商所销售药品的品种数量不同,每个品种每月200——300元不等。
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在欣然接受这些促销费、售货员奖励费之后,以收取厂家和代理商柜台管理费的名义,作为其它业务收入记入药房经营账目,在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了所得税款近3000元后,将剩余的部分记入药房当年的利润。
工商:这是商业贿赂!
在采访中,苏家屯工商分局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2004年经营的药品多达近千种,按每个品种每个月200——300元收取,一年下来是一笔不小的“收益”!而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内的所有柜台,均为该店自有,药厂和代理商根本就没有租赁柜台的行为。因此,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
据记者了解,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收取柜台管理费的所得,属于非法收入,侵犯了其他厂商和代理商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处罚中,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提出,自己是正处于转轨阶段的国有企业,药店经营存在诸多困难,由于人员较多、经济效益差,部分人员已下岗,其所获取的违法所得,绝大部分用于职工开资、统筹保险等支出上,没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同时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在案件查处中主动配合调查,认真整改,鉴于此,苏家屯工商分局建议没收部分违法所得,免去罚款。
揭秘:“商业贿赂”抬高药价
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收取的所谓管理费,并未降低进药成本,相反在无形中又增加了药品成本。采访中,省工商局的有关人士指出,医院、药房进药过程中会收取名目繁多的“潜规则”开发费,其中包括:要把药品打进某家医院,之前找相关人员进行疏通所需的进场费;学术推广费用,即用于给医院的回扣,形式一般为花钱请科室医生开个座谈会等;信息费,即付给医药公司推销人员统计共售出多少药品的劳务费;统计费,即给予药房处方统计人员的费用;商业返利,即大家比较熟悉的“回扣”。
药品交易中的贿赂又可分为商业之间的贿赂和临床促销贿赂两类。让利、返利、销售奖励、赠送礼物、出钱让医生旅游等,都成为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无所不用的手段。这些花费最终算在药价上,药价怎能不高?
争议:回扣与贿赂咋区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人提出,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的行为属于收受商品回扣。《关于禁止商业区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回扣与商业贿赂很“相像”,但回扣与商业贿赂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和账外暗中收受上。回扣的主体,给予者是经营者,收受者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而商业贿赂的主体可以是双方的;最重要的是回扣必须是设立账外账,暗中给付,而商业贿赂却并不要求。
本案中,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收取的柜台管理费的收入记入药房经营账目,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了所得税款,因此,东南大药房苏家屯店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而并非“吃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