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立法民主化、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结合我省立法工作实际,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八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了《立法听证规则(试行)》。
解读1:哪些情况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规定(试行)》中规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一)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有直接重大影响的;(二)法规案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三)审议意见分歧较大的;(四)制定地方性法规情况比较复杂的;(五)其他需要举行立法听证会的。
《规定(试行)》中规定,就相同事项一般不得重复举行立法听证会。
解读2:立法听证会举行二十日前发布公告
《规定(试行)》中规定,在立法听证会举行的二十日前,由听证机构将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陈述人、旁听人的人数及报名的办法、要求等向社会发布公告。
同时,听证机构应当在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中按照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同观点的原则来确定陈述人,双方人数大体相等;听证机构也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组织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作为陈述人参加立法听证会。
解读3: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询问
《规定(试行)》中规定,立法听证会中按照法规案支持方和反对方的陈述人可以交替发言,听证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对陈述人进行询问,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问题。
在陈述人发言和听证人询问结束后,各方陈述人可以互相提问,并进行辩论。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旁听,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可以发表旁听意见,也可以向听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解读4:听证信息作为立法依据
《规定(试行)》中规定,立法听证会后,听证机构应当对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尽快制作出听证报告。
立法听证会获取的意见和信息,应当作为制定和修改法规的重要依据。对立法听证会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重要意见立法时没有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