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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辽宁省保监局出台的《人身险提示制度的规定》,要求从今年8月1日往后,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署分红险、投资连结型、万能型、银行保险及传统人身险协议时,还必须要签一份“提示协议”,向投保人明示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告知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以及投保人的权益和风险等——
    保险提示真能防“忽悠”吗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5年9月6日)

      买保险10天内可反悔

      家住沈阳市和平区的赵先生前些天投保了一份大额的人身险,可刚过两天就后悔了,因为他觉得另一份险种更适合自己。于是赵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并在交纳10元钱工本费后顺利地拿回了保金。赵先生说,这都要归功于投保时签署的那份“提示协议”。
      记者从赵先生那里看到了这份保险提示,上面除了“请从合法的保险公司经营网点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等基本提醒外,还有一些特别提示,如规定产品都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可以取回扣除工本费后的全部已缴纳保费等。
      为了确保投保人的钱花得明明白白,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署保险协议时,先签一份告知其风险性与注意事项的“提示协议”是十分必要的。保险提示制度在我省已经实行了一个月,这两天记者在沈城多家保险公司看到,在公司营业大厅和营业网点里都有张贴出来的《人身险投保提示制度》。

      “提示”保护消费者权益

      辽宁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推销保险,经常出现夸大其词的现象,甚至“承诺”了许多条款中根本不存在的功能,将不少人“忽悠”买了保险。由于“承诺”与保险条款有较大出入,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据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消费者对人身保险的投诉中,合同纠纷占到45%以上。一是因为虽然保险业在我国发展很快,但毕竟起步晚,专业知识普及度不高;但更主要的原因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对本公司的投保须知解释得不详细、不到位,甚至存在误导的行为,由此引发的保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比比皆是。
      对于已经实行了一个月的保险提示制度,保险圈内的人士说法不一。有人认为是多此一举,“对于诚实的业务员来说,这种做法实在没有必要,只会增加客户负担”;还有的则担心因为手续更加繁琐而流失部分潜在的保户。
      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刘宏对记者说,“实行投保提示制度很有必要,它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了盲目投保后的纠纷问题。”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认为,保险提示制度既有利于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规范了保险市场秩序。

      “提示”无形中被架空

      应该说保险提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保险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规避风险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有了“制度”,保户就不会上当受骗。
      众所周知,国内保险公司的条款因其术语过多、晦涩难懂而被戏称为“天书”,保险条款中那些令人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冗长的条款往往让广大消费者无所适从。虽然现在条款已经开始一点点向通俗化转变,但消费者花在阅读保单上的时间相应地增加了,很多消费者出于怕麻烦的心理,往往还是以听取保险代理人的口头解释为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提示的作用就被无形中架空了。
      同时,记者通过对保险提示制度的阅读后发现,“保险提示”只是针对保险合同而言,而非针对具体险种。也就是说,它只是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这种特殊的商品时拥有哪些权利;而对于具体险种中哪些属于承保范围、哪些不属于,并没有说明,这些情况还需要消费者从保单中一点点地细抠。在此,记者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了解该险种具体的承保范围,不要盲目相信保险代理员的口头解释。要先填保险提示,明确自己的权利后再填写保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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