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到高档健身俱乐部、豪华美容美发中心,小到洗车行、擦鞋屋,“会员制消费”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商家推出各种档次的“会员卡”——消费者预先交一笔钱,购买一张几十元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不等的“卡”,便可以在以后的消费中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每次消费的费用则从会员卡中预付的费用中扣除。如果预付的费用少于一定的金额,商家会及时提醒消费者续存款,以保证会员卡中总有足够的余额。
超值诱惑:动心还是闹心
近日,记者在沈阳暗访了一家连锁经营的美容院,当记者要求了解如何才能享受到最优惠的服务时,前台的服务小姐详细地讲解了店内的规定:首先办理年卡能享受到7折的优惠,而办理半年卡只能享受9折的优惠;办理年卡还有四次足部护理赠送,如果当天购买,还有小礼物赠送;而办理月卡是没有这些优惠的。服务小姐随即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原价108元一次的价格,一年就是5184元,而如果按7折的优惠,每次只有76元,年卡只有3648元,这样一来,一年就可以省下一千多块钱。
当记者问到,如果办理年卡之后,觉得产品不适合自己,是否可以退卡时,服务小姐解释说这类卡是一律不退的。如果顾客觉得产品不适合自己,店里会重新调配适合顾客的产品。当记者直言不讳地问其如果钱存到美容院,美容院不开了怎么办时,服务小姐十分自信地说这家店在沈阳属于连锁经营,不会出现那样的情况。
这样的“好事”在各类办理会员卡业务的消费场所几乎大同小异,五花八门的优惠让消费者纷纷掏钱购买“会员卡”。
可是手里有了会员卡的顾客是否就能真的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呢?一位攥着美容卡的消费者后悔地告诉记者,当初不该一时冲动存进那么多钱,美容院推出的产品并不适合自己,而且店址离家太远,她已经有好几个月没去了。给店里打电话说想退卡,可是店里说卡只能转让不能退。
消协:尚无针对性法规
辽宁省消协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员制”消费方式是一种新生事物,部分商家诚信缺失是导致这一领域消费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消费者花重金购买了“会员卡”,但关于双方的责、权、利等具体内容,商家通常不提供规范的文本合同或者和消费者签订带有格式条款性质的合同书,“会员卡”卡片上通常还要加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以此刻意减轻或逃避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消费者防不胜防的。
另一方面,在对待“会员制“消费引发的投诉时,由于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只能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调解难度比较大。目前,消保委大多采用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等方法,将不法商家利用“会员制”坑害消费者的操作手法公之于众,让消费者提高警惕。但是,如果商家恶意卷款潜逃,大多数购买了“会员卡”的消费者还是只能自认倒霉。
消协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很多发卡商家并不具备发卡资质,而大部分的持卡人也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购买了会员卡,钱就掌握到了商家手里,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消费者就失去了主动权和选择权。因此在办卡消费前,一定要多留点心眼,确定对方的营业资质,看看营业执照。有关负责人还强调,对规模较小、经营管理状况不佳、未能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商家要慎重选择,另外,加款入卡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不可草率为之,避免一次投入过高,承担过大风险。
专家剖析:本应是双赢过程
专家解释说,“会员制”消费有助于商家吸引、培养一批相对固定的顾客群,同时也能让消费者得到实惠,这是双赢的过程,但有一些商家利用“会员卡”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先是以虚假、夸大的宣传使消费者动心,然后与消费者签订一份具有格式条款性质的合同书,并让消费者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签订合同书后,当消费者无法享受商家当初的服务承诺时,商家又利用合同书中潜在的格式条款来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此来获取利益。甚至有个别商家在大量发放“会员卡”、收取高额会费之后,关门歇业、携款潜逃。此类现象在各市都有发生。在当前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会员制”消费应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商家,同时明确退会、退卡的途径与方法,避免误入不法商家设置的圈套。
律师建议:弥补法律空白
记者带着相关的问题采访了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孙长江律师。孙律师分析说,随着各行业推出各类会员卡之后,各地相继发生“会员卡”纠纷甚至商家卷款潜逃的恶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但是预付费式“会员卡”的监管问题尚属法律空白,国家尚无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作为规范依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交付预付款后,相当于订立了合同,消费者有权享受打折等优惠权利,如果商家没有履行合同,其中因为无力经营或者因为不可抗力无法经营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相应的预付款;如果商家故意骗走消费者的预付款,就成了合同诈骗行为,消费者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如何监管会员制消费,相关专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其一,设立企业实行会员制申请制度。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就低,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来审查提交申请企业的“资质”,包括信誉程度、资金规模等;其二,商家吸纳会员时,应与之签订格式合同;其三,今后工商部门遇到会员制消费投诉时,可以利用已开发的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将失信的企业或个人情况锁入“黑名单”,杜绝失信企业或个人再以同样手段“另起炉灶”。
相关链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局1998年10月19日联合颁发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会员卡”的民事法律属性和国外通例,对“会员卡”的定义为: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基于营利目的与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权利凭证。其特性如下:其一,会员卡是在消费市场上发行的权利凭证,发行人是基于营利目的发行的;其二,会员卡通常是发行人与会员之间以契约(合同)方式确定的消费合同法律关系;其三,“会员卡”是一种权利凭证,依法可以转让、质押和继承。
根据我国1998年发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行人的资质、发行价款的总额、发行程序、发行人与会员的协议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真正有资格发卡的机构并不多。例如,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且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等。
另外,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获悉,《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并不适用于预付消费卡,而此类消费卡尚存在法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