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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心年夜饭吃成“年夜烦”
      
    作者:本报记者 王琪 (2006年1月20日)

      近几年,除夕之夜一家老小到酒店吃年夜饭已渐渐成为城市家庭的选择。据了解,现在虽然离除夕还有半个月的时间,但沈城的很多饭店已经接到了顾客的预约。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吃年夜饭时切莫忘记维权,别让年夜饭变成“年夜烦”。

      最好签合同

      昨天,沈阳某公司的刘女士在一家饭店预订了一桌年夜饭,并预付了20%的订金,但饭店只给她出具了一张普通的收据。刘女士不禁问,如果到时服务达不到要求怎么办?更让她不解的是,饭店表示暂时无法将菜单提供给她,原因是到春节来临时,饭店的厨师需要根据购进的蔬菜进行临时的搭配,而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要炒几个清淡蔬菜的要求,饭店人员则表示,到时间再说。这让刘女士心里没了底。
      省消协投诉部的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预订年夜饭时要有维权意识。要问清楚菜肴的组成、数量和价格,以及有无服务费,超过规定人数如何收费等。无论饭店怎样口头承诺,作为消费者应该向商家提出有一份书面约定,其中包括桌数、酒席的位置、开席和结束时间、支付定金情况等,以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说,消费者如果预订了年夜饭而没有去吃,饭店方面不必退定金。从饭店角度来说,如不告知顾客就取消年夜饭,则要双倍赔偿定金。另外在服务质量上,双方最好进行简单的合同约定,并且提出违约责任。

      最低消费是侵权

      近日,记者以订餐顾客的身份电话咨询了一些饭店,记者发现,在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特色年夜饭、特色服务的背后,一些饭店设置了最低消费的门槛。
      孙律师表示,饭店餐馆设置最低消费的门槛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家设立最低消费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而一些商家虽然在店堂明显处标明了“最低消费标准”,但是按照《消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种公示显然是商家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孙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别订“二桌饭”

      谈起去年过年吃年夜饭的情形,沈阳的陈先生用“窝火”来形容。当他带着家人按照规定时间来到饭店时,发现上一桌刚刚开席。结果他们十几口人足足等了一个半小时才坐下。
      除夕可以说是饭店的“黄金期”,很多饭店都推出“二桌饭”、“轮场饭”,拼命地开上下场。结果往往造成上一桌吃的不尽兴,下一桌吃的不开心。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最好不要订“二桌饭”。过年图的是心情舒畅,花钱找罪受,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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