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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浴客丢东西 洗浴中心应该赔
      
    作者:本报记者 李玉欣 (2006年1月23日)

      投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陈先生 被投诉人:皇姑区某洗浴中心

      来电反映:陈先生向本报打来电话说,他于1月13日晚7时,到皇姑区北行附近的一家洗浴中心洗浴。洗浴中心为其提供了第40号衣物柜的钥匙。陈先生在将衣物放好锁柜时,发现锁有些不好用,锁了好几次才将衣物柜锁上。
      当晚8时左右,陈先生洗浴后来到40号衣物柜准备开锁更衣时,发现40号衣物柜的门开着而且他的卡西欧运动手表已经没了踪影。他急忙找到洗浴中心的负责人说明情况,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然而,该洗浴中心的负责人却理直气壮地指着墙上贴的“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损自己负责!”的声明来责备陈先生,为什么不将衣物柜锁好。在与洗浴中心负责人理论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向本报咨询,洗浴中心到底该不该赔偿他的损失。
      帮办经过:接到陈先生的投诉,记者咨询了省消协的有关负责人。消协负责人说,浴池的这种“店堂告示”是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并试图通过这样的告知,堂而皇之地将风险转嫁给顾客,免除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顾客洗浴,是一种特殊的消费方式,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顾客在洗浴消费的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及衣物,需要脱离自己的视线,或交由洗浴中心保管,或自己存放于洗浴中心提供的衣箱内。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顾客洗浴消费的过程中,应由洗浴中心负责其财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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