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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张保单只能赔一份?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1月3日)

      投诉人:沈阳市刘先生 被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分公司

      刘先生:上了保险得不到赔付

      近日,沈阳市的刘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讲述了他在办理保险赔付时遭保险公司拒赔的烦心事。
      事情还得从去年的2月28日说起,就在那一天,开工厂的刘先生给厂里的20多个职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期为一年的人身伤害险。保险合同里已经写明:如果参加保险的职工出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最高将赔付3000元。
      今年2月20日,厂里的一辆货车在运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的一名装卸工在事故中受了伤。这名装卸工在医院治疗期间花了近6000元医药费。因为除了在中国人寿办理了保险之外,刘先生还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给厂里的货车保了“乘车人员险”,这个险种对于人员意外伤害的最高赔付额是1万元。刘先生拿着“乘车人员险”的保单和装卸工在医院诊治期间医院开出的收费凭证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得到了5000多元的赔付款。
      但刘先生在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赔付剩余的800多元医疗费时,却遭到了拒绝。
      “当初那么积极让我买保险,出了事他们却说不赔就不赔了。这也太不讲理了!”刘先生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十分气愤。

      保险公司:另一家保险公司已理赔

      接到刘先生的投诉后,记者马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分公司取得了联系。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公司之所以不再赔付刘先生厂里职工的医疗费,是因为另一家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已经赔付过了。
      当记者询问为什么不给刘先生赔付剩余的800多元钱时,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说,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清楚了,被保险人出意外以后,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药费的范围就是到门诊治疗之日起的15天内花的医药费和连续住院90天内花的医药费。刘先生拿来的800多元钱医药费单据在时间上有问题,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没有赔付。

      司法惯例:很难得到双份赔偿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分析了刘先生的情况后告诉记者,像刘先生这种为同一保险标的向不同的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的行为叫做“重复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虽然这条规定中所指的“保险价值”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但是根据我国的司法惯例来看,法院并不支持人身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在出险之后得到双份赔偿金,最多只能得到和已经支付的医药费相等的赔偿金。
      另外,王律师解释说,如果保险公司在跟刘先生签保险合同时已经明确说明了赔付限期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不支付超过时限的医药费;而如果签约时没有说明这一条款,那刘先生可以追究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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