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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这样开除我!
      
    作者:本报记者 李肃 (2006年1月3日)

      投诉人:抚顺市望花区刘先生 被投诉人:抚顺市望花区某钢厂

      来电反映:抚顺市望花区刘先生来电投诉说,他本来是抚顺市望花区某钢厂的合同制职工,2002年9月,钢厂以盗窃企业资财为由给予其开除厂籍的处分,并终止了劳动关系,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刘先生认为企业对自己处罚过重,于是向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厂在开除处分的程序上不合法,因此撤销了该钢厂对刘先生开除厂籍的处理决定。
      可是裁决生效后,钢厂既不给刘先生安排工作,又停发了刘先生的工资,并向社保停交了代为缴办的刘先生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无奈,2004年7月,刘先生再一次向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10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刘先生所在的钢厂将所欠工资支付给刘先生并向社保补齐所欠一切费用,而钢厂却以仲裁裁决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两个裁决。
      刘先生告诉记者,3年来,钢厂拖欠他的工资有两万多元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有6000多元了。他想知道自己是否能在这场官司中赢得自己应得的利益,能否要求钢厂支付所欠的工资以及保险费用。
      帮办经过: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胡律师了解了详细情况之后告诉记者,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而该钢厂没有证据证明对刘先生的开除处分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因此撤销了该钢厂对刘先生开除厂籍的处理决定,这样的裁决是正确的。
      至于该钢厂不履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支付刘先生工资以及社保基金,反而要求法院撤销裁决,胡律师认为,裁决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当事人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后,该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钢厂应按裁决书履行义务,撤销对刘先生开除厂籍的处理决定,但是钢厂未履行义务,致使刘先生又因为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已经作出裁决,该裁决程序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钢厂以仲裁裁决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裁决的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先生应该在这场诉讼中赢得自己应得的利益。
      记者把胡律师的相关解答转达给了刘先生,刘先生激动地告诉记者:“为了能上班,我都跑了3年了,有法律撑腰,现在就算钢厂告到法院我也不怕了,我的维权之路总算要走到头了。感谢报社和律师的帮助,我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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