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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是在虚拟网络空间,性骚扰也无处不在,为此专家建议——
    是否该给网络性骚扰立个法?
      
    作者:郭立光 本报记者 王淇 (2006年1月9日)

      网友成了暴露狂

      “都半个月了,只要我上网就能收到半裸的骚扰图片。”沈阳市的陈小姐最近有点烦。陈小姐是公司白领,平常也会上网跟朋友聊聊天。“‘寂寞相对’是我一个月前偶然遇见的网友,刚开始大家还挺谈得来,彼此印象不错。大约一个星期后我们用视频聊天,有一天中午,对方说给我看看真实的他,结果在镜头里出现的是他的下半身。”现在向记者讲起自己的遭遇,陈小姐还觉得非常尴尬。
      虽然在这之后,陈小姐便很少视频聊天,但她并没有摆脱骚扰。“寂寞相对”仍时不时地发一些暴露的照片给她。“现在我准备换一种聊天工具了,这事要是被不知情的同事知道了,还以为我是什么样的人呢。”不过,陈小姐有个疑问:“你说,他这算不算对我性骚扰呢?”

      网络性骚扰无处不在

      据一项调查显示,经常上网的网民几乎是100%遭遇过网络性骚扰,这些骚扰者不仅仅是单个网民,还有一些网站也会频频弹出一些低俗污秽的画面,或者用诸如“有了快感你就喊”,“想要,你就上嘛”之类的隐讳语言轰击上网者的视神经。沈阳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小珺认为,由于网络的交互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网络性骚扰行为更为畅通,而且在时间上也不像现实生活中那么集中,可以说一天24小时,网络性骚扰都可能进行。
      网上性骚扰的花样繁多,简直让人防不胜防。记者了解到,语言文字型、图片画面型、情景融合型三种骚扰最为普遍。沈阳某广告公司的职员戚小姐认为,公众场合张贴淫秽作品和图片,在博客上将自己的私生活进行露骨的描写并张贴,以及发布自己的露点照片,这种行为都应是网络性骚扰。
      而多数网民对于网络性骚扰都显得束手无策。遭遇到骚扰的陈小姐就说:“我能怎么办?只有不用视频聊天,并把他踢出聊天名单,可是他还是能够发来信息。我就只好不用这种工具了。”

      谁能管束网络性骚扰

      据了解,目前还没有专门法规来治理网络性骚扰的问题。有专家认为,遭遇网络性骚扰若起诉,取证是关键。比如保留聊天记录、视频记录、获取ID等。不过,网络性骚扰同样也面临认定难的问题。沈阳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小珺认为,“很难认定”并不是不能认定,技术问题应该是可以解决的。强奸案件也是两个人,受贿案件也是两个人,所以要认定性骚扰并不难。
      高小珺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被网络性骚扰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而记者注意到,在一些BBS上都有这样的规定:出现性骚扰,比如带有性色彩和性暗示的言论,向别人调情(性邀请)、猥亵的电话,反复追问关于个人生活(性活动)的问题,威胁或侮辱,使用带有性意味的不受欢迎的绰号等,遭到投诉的,封发帖权一周到三个月。记者在各大网站了解到,此类规定已经成为论坛管理者的共识。

      网络性骚扰难界定

      恋人在网上传递的一些亲密的言语动作或者图片,按照一般的道德规范应该不构成骚扰。但当恋爱的一方单方面作出一些过激的举动,那么是不是可以定性为网络性骚扰呢?为了调节气氛,增加乐趣,朋友在网上聊天用一些带“色”的语言是不是也算是网络性骚扰呢?
      高小珺认为,网络性骚扰从来不单纯是性或者性别的问题,而是渗透着一种社会的文化、政治经济等各种关系的复杂的社会现象。性骚扰现象不仅仅是法律现象,更是文化现象、心理现象,而且它与人们对传统道德的认同有很大的关系。首先应设立一个法律上大家认可的界限作为网络性骚扰的行为底线,并对之进行严格界定。在实施过程中,更要辅以道德约束和舆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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